司法院院解字第403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原代電所列縣參議會各參議員,如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自應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辦理。
←司法院院解字第40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40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原代電所列縣參議會各參議員,如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自應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