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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5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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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5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51號解釋》
院解字第3152號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4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及縣司法處,依特種刑事訴訟程序判處有期徒刑之盜匪案件,如未於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所定之聲請覆判期間內聲請覆判者,該判決既屬確定,自不得再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送請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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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5年7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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