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被告在緩刑期內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除別有消極資格之限制外,仍得充任公務員,業經本院院字第一○三三號解釋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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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8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被告在緩刑期內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除別有消極資格之限制外,仍得充任公務員,業經本院院字第一○三三號解釋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