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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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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2018年5月11日
发布机关: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网站

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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