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关于发展中日两国民间贸易的第三次备忘录贸易协议事项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关于发展中日两国民间贸易的第二年度贸易会谈协议事项 关于发展中日两国民间贸易的第三次备忘录贸易协议事项
1964年9月25日

基于廖承志先生与高碕达之助先生1962年11月9日交换的备忘录 (以下简称备忘录),孙平化先生与冈崎嘉平太先生就备忘录第三年度(1965年)贸易实施的有关事项达成下述协议。

  (1)双方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如下。

         中国出口

  大豆                28万吨

  玉米                25万吨

  盐               75-100万吨

  豆类                约3万吨

  荞麦                 1万吨

  锡                  500吨

  煤炭                70万吨

  铁矿石               10万吨

  铣铁                 5万吨

  大米                10万吨

  肉类(除2000吨羊肉外,均为猪肉) 3000-5000吨

        日本出口

  硫铵、尿素(AS换算)       110万吨以上

  氯化铵              22万吨

  钢材(包括特种钢材)        640万英镑

  农业机械及其他机械        140万英镑

            (合同签署金额为确定金额)

  农药及化工原料          140万英镑

            (合同签署金额为确定金额)

  成套设备(本年度支付金额)     300万英镑

                    (暂定)

  (2)日本方面表示将积极努力,促进“日纺”株式会社向中国出口维尼纶成套设备合同的顺利实现。另外,双方均希望共同努力,积极促进其他有关成套设备的交易(包括尿素成套设备),并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可能进一步扩大之。

  (3)中国方面同意进口日立造船株式会社的万吨货船。日本方面表示对此给予确认,并努力使该合同在1964年11月中旬签署。

  (4)有关日本向中国出口的“氯化铵”、“钢材”及“农业机械及其他机械”三类商品的定期付款方式,双方同意按照1964年度协议事项达成的谅解实施。

  (5)本协议事项的有关交易合同,双方同意在1964年底以前由双方当事者协商签署。签署地点由双方当事者协商决定。

  (6)本协议事项为备忘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本协议事项未规定的事项按备忘录及前两年度的协议事项之规定实施。

  (7)双方同意本协议事项不公开发表。

  (8)本协议事项于1964年9月25日在东京签署,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日文做成,均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方面
廖承志办事处驻东京联络处首席代表
日本方面
全日本空输社长
孙平化 冈崎嘉平太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署的条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公有领域
若对方签约国家国内法规定在该国家境内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权,则另当别论。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