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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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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8〕15号
2018年7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医药局 国家民委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 药监局 知识产权局
中医药局网站

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民(宗)委(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商务主管部门(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包括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少数民族医药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和民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和民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立足健康中国战略,以实施中医药法和全面落实战略规划纲要为主线,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和推动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以保护和传承为基础,以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创新为驱动,继续加强少数民族医药服务网络建设,稳步推进少数民族医药在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为保障人民健康、传承民族文化、维护团结稳定、促进民族繁荣和经济社会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凝聚发展力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政府在组织领导、规划制定、政策协调等方面的作用,营造推进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良好氛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服务能力。围绕各族群众对少数民族医药的需求,切实提升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基本健康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弘扬特色,推动传承发展。遵循少数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以保护和传承为基础,稳步推进创新,发挥少数民族医药在健康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协调发展。针对各少数民族医药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从实际出发,统筹各民族、各地区、各领域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各少数民族医药的共性与个性问题,推动少数民族医药稳步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30年,在民族地区建立较为完善的少数民族医药健康服务网络;少数民族医药健康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进一步增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得到完善,人才队伍稳步壮大,基本建立起符合少数民族医药特点的执业准入制度;少数民族医药得到全面传承保护,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提高;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化水平逐步提高,核心竞争力逐步增强;少数民族医药标准化体系逐步健全,少数民族医药文化得到繁荣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

二、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医药医疗服务能力

(四)建立完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医医疗服务网络。加强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就医条件,鼓励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举办少数民族医医院;鼓励民族地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少数民族医科室,推进民族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少数民族医综合服务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少数民族医医院和诊所。在藏、蒙、维等条件成熟的民族地区基本建成以少数民族医医院为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少数民族医诊所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少数民族医医疗服务网络,力争地市级及以上少数民族医医院达到三级少数民族医医院标准,县级少数民族医医院达到二级少数民族医医院标准,85%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少数民族医综合服务区。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少数民族医的特点,制定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标准,逐步建立符合少数民族医药特色和发展规律的考核评价制度。各地在规划设置少数民族医医疗资源时,可在区域卫生规划框架内,结合少数民族医药服务半径大等现状,在全国中医医院床位设置标准上适当提高民族地区床位设置标准。 (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五)提高少数民族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加强少数民族医医院内涵建设,结合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提升在区域内有影响力、特色优势明显的少数民族医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少数民族医特色专科建设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医药防治优势病种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乡村中医药服务,持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提高县级少数民族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整理规范少数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并在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应用。参照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加强对少数民族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风险防控,确保医疗安全。 (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六)提高少数民族药药事服务能力。参照《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加强相关医疗机构少数民族药房建设。加强少数民族药药事管理,严格少数民族药采购、验收、储存管理,规范少数民族药代加工、配送等服务。加强少数民族药处方管理,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少数民族药临床药学服务,强化少数民族药临床合理应用。制定符合少数民族医特色和实际的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建设,支持特色明显、安全有效、使用广泛的医疗机构少数民族药制剂的开发应用。落实好《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少数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省(区、市)辖区内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少数民族医科室和设置少数民族医综合服务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少数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跨省(区、市)调剂使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医护理工作。加大对少数民族医护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医护理在提高临床疗效、维护促进健康中的重要作用。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应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加强护理人员少数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少数民族医特色护理能力。制定少数民族医特色护理操作技术规范,鼓励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泛开展少数民族医特色护理技术服务。梳理、总结、提炼常见病和优势病种少数民族医护理经验,制定少数民族医护理方案,并推广实施。拓展少数民族医护理服务领域,发挥少数民族医护理在养生保健、慢病防治、康复服务中的作用,增强少数民族医护理服务的全程化和整体性。开展少数民族医特色优质护理服务,初步建立少数民族医护理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

(八)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医医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积极研发双语管理信息系统和少数民族医电子病历,参照《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定少数民族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开展少数民族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研究,逐步提升体现少数民族医药特色、反映少数民族医诊疗活动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有效衔接,促进区域医疗信息交换与共享。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医远程会诊、远程教育、适宜技术推广等服务,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少数民族医药技术指导和帮扶。鼓励少数民族医积极参与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的探索。 (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三、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

(九)提升少数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能力。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加强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室建设,丰富治未病服务内涵。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发挥少数民族医药作用,完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内容。鼓励多元投资,加快市场培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少数民族医养生保健机构,不断增加服务供给。鼓励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少数民族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加强少数民族医药健康文化宣传,推广普及少数民族医养生保健知识、技术和方法,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探索制定少数民族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规范和标准,推进少数民族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鼓励各类少数民族医养生保健服务提供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推广、产品研发,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延伸提供健康养老服务,探索建立一批具有少数民族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依托民族地区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文化医药资源,开发健康旅游路线,推进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整合区域内医疗机构、养生保健机构、养生保健产品生产企业等资源,引入社会力量,建设一批具有少数民族医药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和中医药健康旅游综合体,推动少数民族医药健康服务与旅游产业有机融合。 (中医药局、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

四、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医药院校教育。鼓励和扶持民族地区办好少数民族医药高等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内设少数民族医药学院、少数民族医药系,或设立相应的专业,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医药高校开展少数民族医药专业研究生教育;民族地区高等医学院校应开设少数民族医药课程。合理设置少数民族医药学科专业,重点发展少数民族医学、少数民族药学相关专业。支持少数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加强学科内涵建设和研究。继续推动少数民族医药教材编写工作。遵循少数民族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少数民族文化特色,提高教育质量。尊重少数民族医诊疗特点,推动包括少数民族医在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教育部、中医药局)

(十一)持续加强少数民族医药师承教育和继续教育。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培养少数民族医药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强化少数民族医药师承教育,通过名老少数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名老少数民族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和学术流派工作室建设等,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继承,培养一批少数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依托各地少数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继续加强少数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逐步建立少数民族医药继续教育精品课程资源库,深化少数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内涵建设。依托现有机构,建立一批少数民族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传承、保护和利用好少数民族医药理论、方药、技艺。加强基层少数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少数民族医药人员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开展乡村医生少数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在职在岗中医药、西医药人员积极学习并运用少数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 (中医药局、教育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

五、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与创新

(十二)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保护与理论研究。深入推进少数民族医药文献抢救性发掘整理与系统研究。有计划地实施少数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出版工作,对重要经典组织必要的翻译出版;对前期已开展文献整理、理论体系较完善的少数民族医药的经典文献开展系统的文献学研究,促进其成果转化应用与理论丰富发展;对尚未系统发掘整理的少数民族医药加强传承,对口传心授的医药资料尊重持有人意愿和权益,鼓励以师徒传承等传统方式维持保密或有限传播的原有状态,对濒临失传的加以必要的记录,保存下来;加快对少数民族医药文献与器物的数字化保存与整理,推动根据传播范围和保密状态分级管理的少数民族医药文献数据库建设。对名老少数民族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特色医技医术进行挖掘与传承,结合临床实践,以少数民族医治疗有优势或特色的病种相关理论、特色用药理论与方法等为重点,推动少数民族医药理论整理与提升。挖掘整理民间少数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开展筛选评价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推动包括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遴选工作,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医药局、科技部、卫生健康委)

(十三)开展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关键技术研究。围绕少数民族医药治疗有优势或特色的病种,开展诊疗方案规范化、临床疗效评价及用药特点研究,形成疗效确切、规范实用、便于推广的诊疗方案,探索建立符合少数民族医药特色规律的临床评价方法与评价标准,促进少数民族医药的开发利用。开展少数民族医药医疗、保健、康复特色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不断提高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结合现代医学推动少数民族医药诊疗技术方法创新。开展少数民族药质量标准研究,制定少数民族药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形成《少数民族药规范应用指南》。加强少数民族医药特色传统诊疗器具及设备的整理规范与推广应用;选择亟需创新研发、功能改进的仪器设备进行研发,形成一批可产业化生产的少数民族医药诊疗器具或设备。开展少数民族药特色炮制技术、制剂工艺等关键技术研究,形成相关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保障质量稳定可控。 (中医药局、科技部、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四)加强少数民族医药科技支撑条件建设。加强少数民族医药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建立一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工作室、重点研究室(实验室)、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等。继续加强包括少数民族医在内的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少数民族医药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框架内,着重培育一批少数民族医药继承人及领军人才。鼓励其他相关机构和学科参与少数民族医药研究,探索少数民族医药多学科、跨部门的协同创新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少数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创新主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少数民族医药及其创新成果,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 (中医药局、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知识产权局)

(十五)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根据各少数民族医药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发展需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地开展少数民族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具备较为完整医学理论的少数民族医药要重点开展少数民族医药名词术语、少数民族医病证分类与代码等基础标准,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等技术标准和少数民族医药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医学理论相对还不够完整的少数民族医药,要结合本少数民族医药的实际情况,比照较为完整医学理论的少数民族医药,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前期研究;目前尚无医学理论的少数民族医药,要在做好发掘、收集、整理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总结,重点要对本少数民族医药治疗优势病种进行系统总结,逐步形成技术规范。完善民族药标准体系。支持少数民族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建设,健全少数民族医药标准推广实施与应用评价机制。开展少数民族医药人员标准化知识培训,加强少数民族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中医药局、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推动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十六)加强少数民族药资源保护利用。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药资源调查,构建少数民族药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编制《少数民族药资源濒危物种红皮书》。结合中药材资源保护工程,做好少数民族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以少数民族药特色、常用、珍稀、濒危品种为重点,建立少数民族药种质资源库,开展种质保存、评价、种子种苗规模繁育、规范化种植等关键技术研究,保障少数民族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中医药局、科技部、卫生健康委)

(十七)推进少数民族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以少数民族药常用、濒危、制剂大品种原料药材特色品种为重点,制定少数民族药材生产区划,开展人工繁育、规范化种植及产地加工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适宜少数民族药材生物学、生态学特点的高原、山地、草原及荒漠化地区少数民族药材生态种植生产模式。制定少数民族药材种植养殖、采集、储藏技术标准,加强对少数民族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指导。积极推动以公司+农户+科技+商贸(物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联社等多种形式,建立少数民族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引导民族地区贫困户以多种方式参与少数民族药材种植,推进精准扶贫。 (中医药局、科技部、卫生健康委)

(十八)提升少数民族药产业化水平。以少数民族医经典名方、医疗机构制剂为重点,开展新药研发,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临床价值高的创新少数民族药产品。选择具有临床价值及市场潜力、市场占有率高的少数民族药成药大品种,开展制药工艺技术改进研究、制药装备研发与产业化转化,促进少数民族药制药技术水平、少数民族药制药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支持大型少数民族药企业规模化发展,逐步推进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培育少数民族药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规范少数民族药材市场流通,打造传统经营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现代营销模式。 (中医药局、科技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大力弘扬少数民族医药文化

(十九)繁荣发展少数民族医药文化。对出土或濒临灭绝的少数民族医药文物、遗迹实施抢救性保护。推动《四部医典》等少数民族医药典籍进入世界记忆名录。加强少数民族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丰富传播内容和方式,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医药文化展示体验场所建设。在各类少数民族医药机构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医药文化建设,从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大力弘扬少数民族医药文化核心价值和理念。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少数民族医药文化国际传播,展示少数民族医药文化魅力。推动少数民族医药文化产业发展,创作一批富有少数民族医药文化特色的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编制好《少数民族医药志》。 (中医药局、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

八、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医药海外发展

(二十)加强少数民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民族地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传统医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少数民族医药的国际影响力。鼓励民族地区和沿边口岸少数民族医药机构面向沿线国家开展入境健康服务。吸引海外留学生来华接受少数民族医药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推动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医药技术、药物和服务企业或机构“走出去”,到海外开办医院、诊所和养生保健机构,开展对外投资和贸易。支持边境地区建设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区,提升少数民族医药医疗、保健、健康旅游、服务贸易等综合健康服务能力。 (中医药局、教育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完善发展少数民族医药事业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加强对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要将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鼓励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制定少数民族医药专项规划。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少数民族医药发展需要,扩大少数民族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落实对少数民族医药的投入政策,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在制定实施中医药工作计划和方案时,要将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纳入其中。积极组织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各地要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筹集社会各方资金,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发展。 (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各有关部门)

(二十二)完善少数民族医药法律保障措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少数民族医药条款的实施。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医药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修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推动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发展。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医药特点和发展规律,构建适应少数民族医药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三)加大少数民族医药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完善少数民族医药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少数民族医医师资格准入及执业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分类管理。继续实施好中医类别少数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推动民族地区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组织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鼓励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少数民族医医疗活动。逐步推进少数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完善少数民族医药医疗、药剂、护理等人员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制度。落实不取消少数民族药饮片加成和控制药占比不含少数民族药饮片政策。 (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

积极发挥少数民族医药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药品种按规定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要充分听取少数民族医药专家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医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民族地区提供和使用适宜的少数民族医药服务。结合少数民族医药特点,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医疗保障局)

在少数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少数民族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少数民族药部分的调整等工作中,要成立专门的少数民族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组织或者有少数民族医药专家参加。在评审、评估和鉴定活动的相关要求制定上,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医药的特点。 (中医药局、科技部、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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