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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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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法〔2020〕12号
2020年9月27日
发布机关:财政部
财政部网站

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法〔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29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对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循并贯彻落实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机制,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为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贯彻实施条例,有利于将预算法和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到预算管理的各领域、全过程,实现条例的立法目标;有利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全面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有利于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预算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条例内容,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带头遵守预算法律制度。要充分掌握条例对预算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及时转变观念,把预算法和条例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重要行为准则,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规定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将条例作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各类业务培训中予以安排。要向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宣讲条例,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的同志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各项工作。

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要作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条例严格遵循修改后的预算法的规定,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均作出了规定,并提出了更细更实的具体要求,是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具体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要严格执行的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认真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持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条例关于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的规定,做好政府预算体系内部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做实部门的全口径预算管理,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的预算调整、转贷程序,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要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依法组织预算收入,规范资金拨付,持续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提前下达等工作;要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流程,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推动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按照条例有关预算决算公开主体、时限、内容和细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完善预算公开工作机制,规范预算公开工作流程;要按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发现违反预算法和条例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四、切实加强条例配套制度的清理和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重新梳理和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内容,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凡与条例规定相违背的,一律停止执行。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预算法及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将预算法及条例授权各级财政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规定逐步细化为具体的操作办法,形成系统化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预算法治意识,严格执行预算法及条例的各项规定,将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到预算管理工作全过程,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各地实施条例的情况,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财政部

2020年9月27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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