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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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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4年)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6年1月14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36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公安部决定对以下4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条其他各项顺延;将第七条第九项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删去《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四条第五项和第九条,其他各条款项顺延。

三、删去《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

四、删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中的“验资证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6年1月14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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