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一号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洪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部分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河北、陕西、甘肃、青海等地调研,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主要涉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建议予以明确,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作出修改。

二、草案第五条对政府编制粮食安全保障相关专项规划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专项规划应由政府部门编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粮食安全保障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种粮的比较效益低,国家应充分调动种粮农民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确保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同时还应明确给予政策性保险支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的规定中增加相关内容。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建议增加开展粮食国际贸易和粮食安全合作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规定。

五、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提升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撂荒地治理、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等方面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用养结合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健全完善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二是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三是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制定盐碱地综合利用相关规划和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

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部门建议增加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保障供应和科学使用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引导粮食生产者科学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增施有机肥料。

七、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对节约粮食作出针对性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等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八、草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在粮食定义中增加薯类,明确杂粮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杂粮包括高粱、大麦、荞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