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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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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021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6日下午对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该款第二项关于船员在船舶上工作环境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完善,进一步强调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此方面的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款第二项修改为: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三条规定,调查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依法查明事故事实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调查海上交通事故,除了全面、客观、公正外,还要强调“及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条修改为:调查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依法查明事故事实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海上交通事故的定义,即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由与船舶、海上设施操作直接相关的原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这一定义进行完善,明确规定海上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便于实践中理解与适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中发生的,由于碰撞、搁浅、触礁、触碰、火灾、风灾、浪损、沉没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本法实施中要加强与海警法等法律的衔接,加强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的进一步转化,加大对紧急情况下进入我国内水的外国船舶的管理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制定完善有关配套规定,对落实国际条约义务作更细致的规定,并加强海事部门与有关部门在工作机制上的衔接配合;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更好维护国家权益,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9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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