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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對「算學」「數學」二名發表意見以憑彙核由 (民國27年教育部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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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對「算學」「數學」二名發表意見以憑彙核由
作者:中華民國教育部
1938年9月24日
原文電子版見政府公報資訊網。後續發展見《數學一名詞確定之經過》。

教育部訓令 第七八七〇號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令公私立各大學
(令對「算學」「數學」二名發表意見以憑彙核由)

  查我國各大學對於「數學」「算學」二名互用,由來已久,在組織上,有「數學系」或「算學系」,在科學上有「數學」或「算學」,內容本屬一致。徒以一字之歧,致滋觀念淆混。依歷史言,二字俱有本源。蓋「數」爲六藝之一,由來甚早,清初編印數理精蘊,卓然鉅著,是「數學」一名,有其根據。但周髀算經,書亦甚古。「算學」一名,亦甚有價値。然爲學術便利計,似應予以統一。本月九日,本部召開大學課程討論會,第一次會議,對於本問題,僉主由各大學數學系或算學系同仁發表意見,由部决定等情據此,合行令仰該校召集數學系或算學系教授對於「數學」「算學」二名,决定其一,呈報到部,以憑彙案核辦,各該系教授總人數及贊成人數並仰一倂具報。此令。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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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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