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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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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11号
2020年2月18日
发布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前复工复产工作形势需要,指导鼓励各地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紧贴抗击疫情、促进就业、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等工作,依法科学有力有序地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提供坚实人力资源服务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单位用工服务。各地要激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性,指导公共服务机构切实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引导经营性服务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聚焦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特别是与疫情防控工作直接相关的生产运输单位的用工需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信息汇聚、联通各方、专业服务的优势,综合运用线上对接、远程协作、线上专场招聘等方式,提供精准有力的供需对接服务。各地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

二、强化线上求职招聘。各地要指导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力拓展各类线上求职招聘服务模式,进一步创新挖潜、整合资源,通过开发全新功能,拓展服务方式,满足包括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在内的各类求职者的就业择业需求,为受疫情影响暂停或推迟的现场、校园等招聘活动,打造更优、更便捷的线上招聘服务平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担负疫情防控重点任务的单位,适当减免招聘服务费用。

三、拓展线上培训。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就业创业、技能提升等多方面培训需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跟进,积极开发和优化在线学习、直播课堂、热线辅导等服务项目和产品,提供各类实用型、多样化线上培训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单位提供各类人力资源培训服务,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条件的,各地应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四、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各地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对接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的人员招聘、职位发布、简历筛选、人选沟通、聘用签约、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需求,积极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解决方案拟定等服务,助力用人单位经济高效、规范可靠地招到用好人力资源。

五、做好疫情防控人社政策宣讲。各地要指导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通过各类宣传媒介,尤其是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过程中广泛运用的网络传媒、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对近期人社部门制定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深入地宣讲报道,周知人社政策,助力惠企惠民。

六、切实关心关爱职工。各地要指导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切实关心关爱本单位职工和人力资源服务对象单位职工,尤其是滞留疫情严重地区和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返岗职工的身心健康,通过发布公告、在线沟通等方式,积极向大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和科学防疫健康知识,及时掌握职工动态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发展咨询、心理健康援助等服务。

七、强化产业园区协同服务。各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做好自身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把握、稳妥有序安排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返岗复工,积极发挥园区产业集聚、服务齐全、功能完备的独特优势,协同开展统筹对接需求、线上专场招聘、全链条服务等活动,努力形成为疫情防控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工作合力。各地应结合实际,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作用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研究制定减免场地租金、给予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措施办法。

八、加强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监测。各地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的监测力度,深入研判疫情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的影响,特别要高度关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紧盯劳动者返岗复工、疫情防控进展等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采取设点监测、线上调研、数据对比等方式,通过发布监测信息、开展预测分析、编制需求目录等手段,为做好疫情防控、服务就业大局、促进稳定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勇于担当作为,依法合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同时,及时发现和宣传在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工作中涌现出的人力资源服务先进典型,深入总结经验做法,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水平。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

联系人:杨 波,联系电话:010-84207252/84208244(传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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