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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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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2年5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43年5月29日
1943年6月12日
公布於民國32年6月12日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70年)

中華民國 32 年 5 月 29 日 制定22條
中華民國 32 年 6 月 12 日公布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0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3 日公布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56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
中華民國 74 年 4 月 12 日 修正第2, 8, 12, 13, 14, 15, 16, 18條
修正第18條附表
中華民國 74 年 4 月 22 日公布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1887 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條文及第十八條附表
中華民國 82 年 11 月 9 日 增訂第18之1條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3 日公布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640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85 年 2 月 5 日公布總統(85)華總字第 85000276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8 條
中華民國 85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行政院(85)台交字第 12387 號令發布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7 日 修正第2, 10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8690號令修正公布第 2、1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廢止18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9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電信總局直隸於交通部,管理全國電信事務,指揮監督所屬各機關。

第二條

  電信總局置左列各處:
  工務處
  業務處
  財務處
  供應處
  總務處

第三條

  工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電信建設施工程序之核定,及工事進行之考核事項。
  二、關於電信維護工程之管理、監督考核事項。
  三、關於電信工務規章之審擬事項。
  四、關於附屬機關工務機構之設計建立調整事項。
  五、關於各項工程紀錄統計報告之編查事項。
  六、關於工程契約之審擬商訂事項。
  七、其他有關電信工程事項。

第四條

  業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電信業務之監督、改良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電氣通信辦法及系統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電報電話資費之擬訂事項。
  四、關於電信回路之增減及調度事項。
  五、關於業務規章冊報格式等之審擬事項。
  六、關於附屬機關業務機構之設計建立調整事項。
  七、關於國內外報務話務契約之擬訂事項。
  八、關於國際業務聯絡事項。
  九、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第五條

  財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費之支配保管劃撥事項。
  二、關於概算決算之審擬事項。
  三、關於財務之稽核調查設計事項。
  四、關於債款之辦理事項。
  五、關於本局及附屬機關現金之處理登記審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六條

  供應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材料之採購事項。
  二、關於材料之檢驗監製事項。
  三、關於材料之保管支配轉運事項。
  四、關於附屬機關材料機構之設計調整事項。
  五、關於廢舊材料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材料供應事項。

第七條

  總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關於收發分配撰擬保存文件事項。
  三、關於附屬機關事務人員名額之規定事項。
  四、關於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第八條

  電信總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承交通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由交通部部長遴派,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九條

  電信總局設處長副處長各五人,由局長就電務人員中遴選,呈請交通部部長派充,承長官之命,分掌處務。

第十條

  電信總局設總工程司一人,工程司十八人,由局長遴選專門人員,呈請交通部部長派充,承長官之命,辦理有關技術及研究事項。

第十一條

  電信總局設秘書三人至五人,由局長遴選,呈請交通部部長派充,辦理長官交辦機要事宜。

第十二條

  電信總局設科長十人至十五人,由局長就電務人員中遴選,呈請交通部部長派充,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三條

  電信總局設總視察一人,視察十二人,由局長就電務人員中遴選,呈請交通部部長派充,承長官之命,視察所屬各機關事務。

第十四條

  電信總局設人事室主任一人,由局長就電務人員中遴選,呈請交通部部長派充,受長官之指揮、監督,辦理人事事務。

第十五條

  電信總局設電務人員一百五十人,事務員五十人,由局長遴用,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第十六條

  電信總局設會計處長一人,承主計長之命,並受長官之指揮、監督,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會計處設佐理人員二十人至三十人,承處長之命,辦理事務。

第十七條

  電信總局因事業之需要,得分全國為若干電信區,每區設管理局,管理局下分設指揮局。
  電信區之劃分,呈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八條

  電信總局應業務之需要,得設臺、隊、廠、庫、辦理有關電信事務,其組織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九條

  電信總局因業務之需要,得呈經交通部部長核准,聘用專門人員四人至六人。

第二十條

  電信總局為推進業務之需要,呈經交通部核准,得設試驗研究及訓練機構。

第二十一條

  電信總局辦事細則,由電信總局擬訂,呈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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