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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局关于利用旧石料时注意保护文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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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局关于利用旧石料时注意保护文物的通知
(58)化社字第104号
1958年9月9日
发布机关:云南省文化局

各专署、自治州、市、县文化科、局:

我局于今年八月三十日以(58)化社字第102号文通知你县人民委员会,请根据地方情况,配合当地收集利用废弃物品工作,进行鉴选以保护掺杂在废弃物品中的文物。之后又接中央文化部(58)文部物文字第513号来文通知:当前在各地农业建设中,利用旧石料时,已发现有破坏文物的情况。为了支援地方建设,解决石料不足问题,有许多没有保存价值的旧石雕刻是可以利用的,但应慎重处理,兹将中央文化部的几项补充意见特函转告你们,以备鉴选时参考。

一、凡具有革命意义的石刻,应予保留。

二、凡明代以前的各类石雕、石碑均应予保留。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石刻,古墓葬的画像石,摩崖石刻等更应予以注意。

三、明代以后雕刻精美,有艺术价值的石塔、经幢、石坊、石人、石兽等均应予保留。至于石碑,凡内容记载有可供研究历史和文化的资料的,应予保留。其中如有关历史重大事件,行会规约、工人运动、历史人物事迹、地方发展情况、天文图、地理图等,更应予以注意。

四、经鉴定后认为无保存价值的,均可以利用。

一九五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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