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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戰時軍律施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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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戰時軍律施行條例(廢止)
1937年8月24日
公布於民國26年8月24日
連同中華民國戰時軍律 (民國28年)廢止,中華民國戰時軍律 (民國31年)
本作品收錄於《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26年8月25日)


中華民國 26 年 8 月 24 日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28 年 10 月 21 日修正公布全文
中華民國 31 年 4 月 4 日公布廢止

中華民國 31 年 4 月 4 日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5 月 7 日修正第 1條及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 32 年 5 月 1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5 年 6 月 5 日公布廢止

第一條 不論文武軍民人等戰時犯本軍律之罪者俱照本軍律治罪

第二條 犯本軍律之罪者悉由軍法機關依照陸海空軍審判法審理之

第三條 犯本軍律之罪者依其情罪得依陸海空軍刑法處斷

第四條 本軍律所規定之罪以外悉照陸海空軍刑法辦理

第五條 本軍律及條例自民國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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