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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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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1989年11月4日
2006年版
1989年11月4日随《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于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
2006年8月1日失效
  1. 衡器(含天平)
  2. 传感器
  3. 声级计
  4. 三座标测量机
  5.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
  6. 大地测量仪器
  7. 热量计
  8. 流量计(含水表、煤气表)
  9. 压力计(含血压计)
  10. 温度计
  11. 数字电压表
  12. 场强计
  13. 心、脑电图仪(机)
  14. 有害气体、粉尘、水质污染监测仪
  15. 电离辐射防护仪
  16. 分光光度计(含紫外、红外、可见光光度计)
  17. 气相、液相色谱仪
  18. 温度、水份测量仪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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