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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对武汉军区公告的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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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对武汉军区公告的复电
中发〔67〕227号
1967年7月26日

中共武汉军区党委:

七月二十四日二十时十分来电并所附武汉部队公告全文已经收到。中央进行了讨论。认为(一)你们现在所采取的立场和政策是正确的。公告可以发表。(二)对于犯了严重错误的干部,包括你们和广大革命群众所要打倒的陈再道同志在内,只要他们不再坚持错误,认真改正,并为广大革命群众所谅解了之后,仍然可以站起来,参加革命行列。(三)要向思想不通的某些部队人员和百万雄师做工作,使他们转变过来。(四)要向左派做工作,不要乘机报复。(五)要警惕坏人捣乱,不许破坏社会秩序。

中央

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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