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1957年9月16日
发布于人民日报一九五七年九月十六日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报

  关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大辩论,已经在全国农村中逐步展开。中央认为:各地农业合作社应该在上级党委工作组的帮助下,接着这个大辩论,继续进行一系列的整顿工作。

  (一)整顿干部作风。农业合作社绝大多数的干部基本上是好的,他们在工作上是积极的,有成绩的,但是在他们中间,有不少的人,在联系群众、经手财政、管理生产、处理人事等问题上存在着某些缺点或错误。至于违法乱纪、错误严重的,则只占极少数。整顿干部作风,就是要帮助他们改正工作上的缺点和错误,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提高政治水平和思想水平,并把那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带有某些缺点和错误的多数干部,同那些违法乱纪、严重错误的极少数人分别开来。各地合作社对于这个整风的部署,可以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拟定,但大体上要依序采取如下的做法:第一,先在合作社干部中,在党团支部中,充分说明整风的必要性,说明党群关系好比鱼水关系,使干部们和党团员在精神上有所准备。第二,放手让社员群众在社员代表大会上,生产队全体会议上,或全体社员会议上,对干部的缺点或错误提出批评。第三,组织有群众代表参加的小型会议,查清事实,分别缺点错误的大小轻重,分清责任,然后由犯错误的人在一定的群众会议上作自我检讨。属于群众误会的事,应该解释清楚。如果有地主、富农、投机商、反革命分子和流氓分子乘机进行破坏活动,必须依靠群众,在适当场合加以揭穿。第四,党支部和上级工作组要按照惩前毖后(戒于前而慎于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群众在一起研究处理的方案。在群众的谅解之下,对错误并不严重而又表示决心改正的干部,不必给予处分,对于错误严重的,处分也要适当,使他们得有改正的机会。第五,合作社干部的改选,应该由社员群众自下而上地层层酝酿,充分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党支部在选举方面的领导,不能采取指定的做法,但必须注意使合作社的领导成分保持原来贫雇农和下中农的优势,同时注意使上中农也有适当的代表人,以利合作社的巩固和团结。

  (二)调整社和队的组织。合作社和生产队的组织,要力求便于经营管理和发挥社员集体劳动的积极性。为此,它们的组织规模大小,应该照顾地区条件、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和历史条件,容许有各种差别,而不应该千篇一律。根据一年多的经验看来,在多数的情况下,一村一社是比较适当的。有些大村可以一村数社,有些距离较近的小村也可以数村一社。现在各地合作社的组织(包括某些大社在内),凡是业已经过考验,确实办好,而为群众所满意的,就应该稳定下来,不要轻易变动。但是,有一部分合作社的组织规模是过大的,不适当的,应该根据群众的要求,进行合理的调整,或者把社划小,或者保持联社的形式,由分社(有的叫大队)自负盈亏。生产队是合作社的基本生产单位,一般以二十户左右为适宜,按照各地方的特点,可以有所伸缩,过大不便管理,过小会损害集体劳动的优越性。在调整社和队的组织的时候,必须注意各部分群众的意见和利益,经过充分的协商,提倡互助互让,调解分歧,恰当处理土地、农具、耕畜、水利、林木等等经济问题。在慎重地调整社和队的组织之后,就都应当长期稳定下来,以利生产和建设。

  在社、队关系的问题上,应该实行统一经营、分级管理的原则,既要克服某些合作社过分集权的弊病,也要防止生产队权限过火、形成分散主义的偏向。

  (三)统筹安排,使全体社员各得其所。合作化后,除了灾区以外,大多数社员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收入,有一部分社员还只保持原来收入的水平,但是,也有一小部分社员因为劳动力不足或其他原因而暂时减少收入。对于其中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应该根据互助原则,适当安排他们在社内的劳动,或者适当帮助他们发展家庭副业。对于五保户,也应该根据他们的能力,分配一些可能的轻便的工作,使他们能够得到一定的劳动收入,只在劳动收入不足的情况下,才由社用公益金给予照顾。对于富裕中农,除极少数坚决要求退社的,可以在适当批评之后允许退社以外,应该根据互利原则,按期归还他们入社生产资料(例如,农具、耕畜、果木,等)折价的款项;或者经过协商和群众讨论,按照不同情况,在不损害贫农、下中农基本利益的条件下,采取比例分红或其他可以妥协的办法,处理他们入社生产资料的遗留问题,使他们得到适当的收入。对于有丰富劳动经验和较高生产技术的老农,要发挥他们的特长,按照他们在生产上的贡献,给以合理的报酬。对于从事手工业、运输业、渔业和其他非农业劳动的社员,应该照顾他们的劳动特点,适当处理有关的各种问题,使他们得到合理的收入。

  (四)改善生产管理,拟定生产规划。全体社员生活的改善和提高,只有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依靠合作社不断地扩大再生产。整社工作必须不误生产。在正确处理内部各种矛盾的基础上,各地合作社应该总结本社的经验,参考其他合作社的经验,根据民主办社和勤俭办社的方针,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民主办社几个事项的通知,并根据中央关于做好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结合具体情况改进生产管理工作,克服缺点。同时,要发动全体社员,讨论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并且根据本地本社的特点,研究增加农业生产和发展多种经济的措施,实事求是地拟定下年度和长期的生产规划,作为全体社员努力奋斗的目标。合作社拟定生产规划,必须服从国家经济计划和政策的指导,尊重其他合作社的利益,避免本位主义。生产规划应着重利用本社的劳动力,进行农业的基本建设,例如兴修水利,保持水土,改良土壤,植树造林等等,为扩大再生产准备必要的条件。

  以上的整社工作,应该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耕以前,逐步进行。这是巩固合作制度的重大关键。各地党委必须加强领导,完成这个任务。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