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进一步打击反革命经济主义和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
关于进一步打击反革命经济主义
和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

中发〔68〕10号
1968年1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
1987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中共中央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一日发布《关于反对经济主义的通知》以来,全国广大革命职工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击退了阶级敌人刮起的反革命经济主义歪风,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抓革命,促生产”的伟大方针,取得了革命和生产的很大胜利。当前,全国形势空前大好。但是,阶级敌人是不甘心于他们的灭亡的。最近,在有些地区,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社会上的牛鬼蛇神互相勾结,利用各种借口,重新煽动少数人刮起反革命经济主义歪风,并且市场上又出现一些投机倒把的活动,妄图干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进行。

    中央认为,为了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全面胜利,必须进一步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开展反对反革命经济主义和投机倒把的斗争。为此,特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于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一日《中共中央关于反对经济主义的通知》、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和一九六七年十月八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关于下乡上山的知识青年和其他人员必须坚持在农村抓革命促生产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必须继续坚决贯彻执行。不允许任何人对这些文件进行歪曲和攻击。

      二、关于工资、福利、奖金、附加工资、补贴、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等制度的改革,应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依靠广大群众,结合斗批改,经过调查研究,在运动后期统一处理。

      对上述制度,目前,没有实行改革的单位,暂不实行;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的,必须严格纠正。

      关于职工的转正、定级工作,应在实现革命大联合,抓革命、促生产的胜利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通知的规定办理。凡不符合规定擅自进行转正、定级和抬高工资水平的,一律无效。

      三、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外包工等,中央准备经过调查研究,分别情况予以改革。在中央未作出新决定以前,一律不得转为固定工。现在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不得强行要求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所有临时工、合同工、转换工、外包工等,都不许成立单独的组织,不要互相串连和组织人员上访,有问题应向当地革委会(筹备小组)、军管会或军区反映。

      原来由生产队供应口粮的,一律不许改由国家供应。上山下乡支边的青年,不要回城市要求落户。

      四、绝对不许分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流动资金、公积金、公益金;凡已私分的,应即主动缴回。

      手工业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年终劳动分红办法,必须停止执行。

      五、各种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及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在中央、国务院未作出新规定之前,一律仍按现有院规定(包括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六、对于有些群众和群众组织提出来的经济要求,有些干部因不坚持原则,而签字答应的条件,必须重新进行审查,凡不符合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应立即收回,宣布无效。并由原签字的干部向群众检讨,承认错误。不管任何组织或个人,凡擅自扣用现金或向银行强行提款,应立即自动交回。否则,要追查责任。

      七、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坚持让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的原则,发动群众搞臭反革命经济主义。

      一切革命群众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识破阶级敌人利用反革命经济主义破坏革命、破坏生产的阴谋,坚决把那些隐藏在背后进行挑动和破坏的坏人清查出来,交由革命群众组织和专政机关严肃处理,情节特别恶劣的,必须依法惩办。

      各级宣传机关,要组织批判反革命经济主义的文章,要宣传好人好事,要教育群众,不要离开生产岗位、外出串连上访,影响生产。

      八、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对于投机倒把分子,要发动广大群众,发挥无产阶级专政的威力,对他们进行揭发斗争。要把他们从政治上搞臭,经济上搞垮,并依法给以惩处。

      九、坚决取缔无证商贩和无证个体手工业户。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一律不准经营商业。

      合作商店(组)、手工业合作社(组)、个体商贩、个体手工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接受国营经济领导,服从工商行政部门的管理,接受社会主义改造。

      国家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团体,非经当地主管部门许可,一律不准到集市和农村社队自行采购物品。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保卫社会主义经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行政管理机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们的职权,服从他们在市场上的管理,更不允许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税收人员和市场管理人员要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改革不合理规定,不断改进工作。如有执法犯法、利用职权、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要特别加重处份。


        本通知应向城乡群众宣读并张贴。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