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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討論:XsLi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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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红渡厨在話題頁面名稱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 個月前

頁面名稱[編輯]

雖然暫無方針,但按照社群慣例,政府公文一般以標題作為頁面名稱,如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告字〔2021〕3號應移動至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確定全市試鳴防空警報時間的通告,謝謝。--Kcx36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5:23 (UTC)回覆

還有請添加Help:版權標記;建議在討論頁使用{{Textinfo}}標註來源;「西安市人民政府」不填在author,填發布者或lawmaker。--Kcx36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5:25 (UTC)回覆
維護性工作應在恰當時間交由機器人處理。加重錄入者的負擔並非友善行為。
在閣下提議之「發布者」出現在Template:Header/preload之前,我不考慮浪費此精力,也不考慮稱何法人為「lawmaker」。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5:58 (UTC)回覆
預加載模板要考慮通用性,而政府公文是一個專門類別。--Kcx36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6:16 (UTC)回覆
將政府機關標註為 author 符合著作權法、行訴法解釋、行業慣例及「通用性」之說。
閣下願將市級政府標註為 lawmaker,恐怕是貴圈引以為嗨之 「慣例」。望審慎。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7日 (三) 15:48 (UTC)回覆
該系列文號不含市名,易與其他城市文號產生衝突,因此我以掃描件中最大的紅色標題「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與副標題「市政告字〔xxxx〕x號」作為頁面名稱,以減輕添加鏈接所需精力。至於您的提議,尚不能完美又優雅地解決市政告字〔2020〕2號市政告字〔2021〕2號標題衝突的問題,我暫且不採納為錄入慣例,以免所謂「社群慣例」再變之憂。(此前我用半角括號加注文號,也可能會因社群共識的變化,而需再費人力作調整。與其被口水仗愛好者牽着鼻子跑,不如用最具唯一性的文號先行錄入,待社群達成共識後再派機器人批量移動。)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5:54 (UTC)回覆
就標題重複一項,本地已有Wikisource:樣式指南#消歧義頁為文庫指引級,因此閣下並非可「暫且不採納」,此外原創命名向非本地慣例,尚請知悉。兩件已提移動,如閣下尚有斟酌處,請提出。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6:11 (UTC)回覆
頁名用字除「/」外完全出自原稿(市政告字〔2020〕2號市政告字〔2021〕2號)且符合最短、最明確之傳統慣例,「原創命名」之說略顯無稽
閣下的「日期後綴」方案屬傳統消歧義手段,我仍在實施;只不過針對帶文號的文獻,尤其是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書,暫停執行最後一步「移動」操作——若日後社群產生新共識,清理雙重重定向所需精力遠遠多餘批量移動。而閣下堅持不保留最明確且更具唯一性的文號重定向,似乎更重視黨羽之情而非在錄入期間創建跨文種直達鏈接的便利,有標同伐異之嫌。
望審慎。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7日 (三) 15:48 (UTC)回覆
你的命名並非原標題命名而是一個組合式命名,因此是「原創」是沒有疑慮的。「最短、最明確之傳統慣例」一說則未見依據。對於是否使用發文字號作重定向,我沒有立場,但那也不是你現在的自行組合式。「黨羽之情」的指控是沒有根據的,閣下似乎不習慣於用事實說話,正如此指控並未提出任何根據。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7日 (三) 16:47 (UTC)回覆
閣下似乎並不習慣於面對事實
依閣下「原創命名」之指控,不知閣下是否能舉出康熙字典/一部/一畫原稿中存在「/」的實證。
望審慎。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4:20 (UTC)回覆
我們討論的是您的主命名空間頁面的命名,不是file,file實際上也不收錄於這裡,即便是file,它的原貌也並非如閣下所說,閣下因為一頁文件上同時出現兩個字樣就把它們組合在一起聲稱是文件標題的邏輯是未見成文依據的,特別是在黨政公文有慣用格式的情況下,堅持原創並無好處。同時標題用於搜索,您用發文字號作重定向我沒有立場,因為那可以搜索到位;用原文標題作頁面標題是正常要求,因為那也可以搜索到位(同名時尚需結合消歧義頁)同時正確反映文件面貌;但這種原創的組合式命名則對搜索並無益處,也無法正確反映原貌。康熙字典的子頁面,是用於分章分節的用途,您的情況是不一樣的,這個對比也是不成立的。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4:38 (UTC)回覆
「市政告字」可能與其他市級文獻衝突,於是我增加了更便於引用的消歧義要件 (component);並非為「搜索」之目的,而是為了便於在其他文章中添加鏈接。若添加鏈接不便,懶人會決定不添加;讀者仍需「搜索」才能查閱相關文獻,而非經鏈接直達。
將頁面移動到主文所示標題的做法,我自己一直在實行,並未抵制。我僅對閣下「不留重定向」之舉反感。
閣下仍沉浸在「原創」指控的慣性思維中,我相信更多實例也難以動搖閣下的根本立場。建議閣下日後見到更混亂情況時,再行復盤。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11 (UTC)回覆
「『市政告字』可能與其他市級文獻衝突」,既然如此,就更應該使用通常有發文機關的原文標題(+消歧義)來命名,我非常相信這可以解決閣下的憂慮。「將頁面移動到主文所示標題的做法,我自己一直在實行,並未抵制。」此兩文均未見移動,閣下此前也以避免「日後社群產生新共識」為由為未移動的做法解釋——但事實上使用原文標題是文庫慣用到不能更慣用的做法,我不知道基於何種理由文庫會達成一條「不能使用原文標題來收錄文獻」的共識。閣下舉的「更多實例」只是一份國務院公報,這些實例————可以使用原始標題(及消歧義)命名,未見有任何依據和說理——拿出依據來說服別人是溝通常見的行為,但拿出一份不明所以的文獻來給出一個故弄玄虛的建議則讓人不解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24 (UTC)回覆
顯然,我不提供直鏈的做法,並沒能幫助閣下主動考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4年/第1號的消歧義慣例。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42 (UTC)回覆
這同樣是子頁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報按年及各號數編號,分成不同的子頁面。請勿再拿與閣下行為性質不一致的正常子頁面使用來類比自己的行為。 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46 (UTC)回覆
既然閣下堅持認為按「號數編號」與我的行為性質不一致,我不再與閣下爭辯此案。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49 (UTC)回覆
還有,我不保留的重定向,是閣下原創的組合式命名,而不是閣下所自稱的最具唯一性的文號重定向,請勿歪曲他人行為。——如果閣下想使用文號重定向,我認為比較合理的做法是市政告字〔2020〕2號 (西安市)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27 (UTC)回覆

您既然說您有要錄入的政府公文的掃描件,我建議您把它公開給這裡其它參與錄入的人看,這樣方便大家看到公文原貌,便於後續討論合適的錄入標題和格式。最好是掃描件上傳至維基共享,這樣還可以用轉錄模式錄入原文,可以利用OCR加快錄入速度,減少錯誤的可能。如果不方便,也可以上傳至其它平台,或者發信息給這裡其它錄入的人。您也可以參考我正在協助錄入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氧烷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22:13 (UTC)回覆

此段落的提出,單純是提出者的破壞性合併行為被我撤銷後,立刻執行小圈子慣例,對異己死纏爛打之表現。我上傳原稿的計劃已被其打斷。
閣下在頁面創建不滿一整日之際,無視挑釁行為發生在頁面創建後第29分鐘、當日無編輯行為者於頁面創建後第77分鐘迅速以不實陳述加入論戰之事實,將爭端歸責於貢獻者未上傳原稿,恐非出於志願者的互助之心,亦有洗版幫戰之嫌。
而閣下舉例之原稿亦顯示,案號一行陳列於文書標題之後。頁面命名卻采原稿中並未出現的 「xx號xx書」 格式,恐比我完全尊重原稿的最短、最明確命名更顯 「原創」。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7日 (三) 15:49 (UTC)回覆
請停止惡意揣測他人意圖。--Kcx36留言2024年4月17日 (三) 22:59 (UTC)回覆
我僅僅指出了當日(發言前)在主名字空間無貢獻者迅速參與論戰的事實。若描述性語言令您及您的一位朋友感受到冒犯,我向您及您的一位朋友道歉。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4:22 (UTC)回覆

您好,向維基文庫添加文章時,應使用版權標誌在頁面底部註明您獲得的是什麼類型的許可證(可見於維基文庫:版權信息/全文)。這是維基文庫的方針規定的,不是什麼所謂「非友善行為」「加重錄入者的負擔」。———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8日 (四) 03:46 (UTC)回覆

以及,在與其他用戶交談過程中,應保持最基本的禮貌,且不應擅自揣測他人。閣下上方的數次回復都涉嫌違反了w:維基百科:禮儀w:維基百科:假定善意,這是對你的警告,若再有發生,將不得不考慮將閣下提報至管理員處。———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8日 (四) 03:54 (UTC)回覆

現行維基文庫:版權信息/全文#參與者的權利與義務所指「應當使用模板」的前提條件為「(或者) 您在添加前已獲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公有領域文獻並不以另紙許可為前提——另紙合同是出版社等機構為避免糾紛才實施的做法。
我所在地區屬美國已參與版權條約的締約方,因此我已上傳的內地公文資料在美國也屬公有領域,這點很容易達成共識。
但我難以證明在中國內地確屬共有領域的文獻,其作者不持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身份——假設公文作者還有一本「火星XX區」護照,而「火星XX區」法律規定作者享有其創作公文的專有權,則相關文獻不能推訂為在美、以外所有司法管轄區都屬於公有領域。因此,若提議者認為我所錄入的文獻符合現行方針「如果原作不僅在美國而且在世界各地均屬公有領域」的情形或符合{{PD-PRC-exempt}}(「在……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情形,則在中文維基文庫,對此類文獻放置{{PD-PRC-exempt}}模板暗含了「錄入者須核實公文原稿全部作者是否在美、以外地區享有專有權」的要求,已遠遠脫離 Wikimedia 設立維基文庫的本意。在現行方針變動之前,我暫不考慮在錄入時添加該模板。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37 (UTC)回覆

算了,您自便。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4年4月19日 (五) 04:3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