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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58/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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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五十八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83年12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五十九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83 · 1957

第五十八條:正副主席與正副議長的薪酬

國會應依法制定上議院主席、副主席、下議院議長及副議長的薪酬,且上議院主席及下議院議長的薪酬必須由統一基金承擔。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