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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8A/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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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八篇:選舉
第一百一十八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65年憲法及馬來西亞法令(修正)法令(31/1965)
有效期:1965年7月1日—1988年6月10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88 · 1965

第一百一十八A條:質疑不選舉決定之陳情書

凡投訴下議院不選舉的陳情書應被視為選舉陳情書,高等法院可就此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以強制舉辦選舉,但如果在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五條之下,未能在指定的任何期限內舉行選舉,則不得以此理由宣布任何議員的當選不適當。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新增本條。——1965年憲法及馬來西亞法令(修正)法令(31/1965)第2(2)小節,196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