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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錦繡山太陽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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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錦繡山太陽宮法
2013年4月1日
譯者:Gminky(朝→日)、CreeperDigital1903(日→漢)
*制定
    • 主體102(2013)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會議法令第十號
  • 改正
    • 暫未修訂
  • 本文轉譯自日語維基文庫,原始翻譯者為Gminky。

第一章 錦繡山太陽宮是主體的最高聖地[編輯]

第一條 錦繡山太陽宮主體最高聖地
本法有助於確保錦繡山太陽宮作為全朝鮮民族的太陽的聖地永存於世,萬古流芳。

第二條 錦繡山太陽宮是領袖永生的大紀念碑。
偉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將在錦繡山太陽宮如生前一樣得到永遠擁戴。

第三條 錦繡山太陽宮是朝鮮民族尊嚴的象徵。
國家確保人民以無限的自豪感珍惜和保衛錦繡山太陽宮這一民族尊嚴的象徵。

第四條 錦繡山太陽宮是民族繁榮的萬年遺產。
錦繡山太陽宮作為全國、全人民及全民族的工程,國家有義務將之建設得更為雄壯且完美。

第五條 錦繡山太陽宮是民族永遠的太陽的聖地。
國家確保錦繡山太陽宮作為朝鮮民族的永遠的聖地世世代代熠熠生輝。

第六條 錦繡山太陽宮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誓死保衛錦繡山太陽宮。

第二章 錦繡山太陽宮的永久保存[編輯]

第七條 如生前一樣崇敬偉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是全體人民堅定不移的意志,是崇高的道德義務。
國家將錦繡山太陽宮的永久保存作為最重要、最優先的工程處理。

第八條 國家組織錦繡山太陽宮永久保存委員會,並配備有關機關的負責幹部。
錦繡山太陽宮永久保存委員會就錦繡山太陽宮永久保存相關之重要問題進行討論並採取措施。

第九條 錦繡山太陽宮的永久保存即對永生廳的永久保存。
國家盡最大可能永久保護永生廳。

第十條 確保永生廳合乎技術指標是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的基本任務。
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須確保永生廳的溫度、濕度、照明和衛生符合標準。

第十一條 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應當直觀保管偉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曾被授予的勳章、獎章及榮譽稱號證書,並以原貌安全地展示和保存。
有關機構須定期開展有關勳章、獎章、榮譽稱號證書原狀保存的修復工作。

第十二條 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須原狀保存偉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使用的列車。
列車原狀保存的相關技術工作由有關鐵路運輸機構實施。

第十三條 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須原狀保存偉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使用的車輛。
車輛原狀保存的相關技術工作由有關機構實施。

第十四條 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須原狀保存偉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使用的船舶與電車。
船舶原狀保存的相關技術工作由有關船廠實施,電車原狀保存的相關技術工作由有關機構實施。

第十五條 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應當收集並妥善保存表現偉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革命活動歷史的照片資料。
照片應保存在勳章室、私人物品室、宮殿外走廊等場所。

第三章 參拜錦繡山太陽宮[編輯]

第十六條 參拜錦繡山太陽宮,是對大元帥盡獻忠誠和履行道德義務的表現。
全國人民、海外僑胞、外國人皆可於錦繡山太陽宮恭敬地向偉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表示敬意。

第十七條 錦繡山太陽宮逢國家法定節假日、紀念日及其他重要節日舉行國家公祭儀式。
國家公祭儀式依既定活動規則進行。

第十八條 機構、企業和團體亦可參拜錦繡山太陽宮。參拜日期、時間及參加人數須事先告知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公民及海外僑胞應參拜立像廳及永生廳。
參拜者須向偉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鞠躬,問候,以示尊敬。

第二十條 外國人應在外務人員引導下參拜立像廳及永生廳。
外國人參拜錦繡山太陽宮,亦可依朝鮮族禮節進行。

第二十一條 訪客可在錦繡山太陽宮廣場致敬。
訪客參拜時,須抬頭仰望偉大的金日成同志和金正日同志的太陽像並給予禮貌問候,以示尊敬。

第二十二條 公民、海外僑胞、外國人到錦繡山太陽宮參拜時,應當着裝整潔,舉止恭敬。

第二十三條 公民、海外僑胞、外國人在參拜錦繡山太陽宮時,有權以書面形式發表評論。
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應保障公民、海外僑胞、外國人表達感情的條件。

第四章 錦繡山太陽宮的管理與運營[編輯]

第二十四條 妥善管理運營錦繡山太陽宮,是錦繡山太陽宮永久保存的重要條件。
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應盡其所能,對錦繡山太陽宮原狀進行管理和運營。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護及管理錦繡山太陽宮,特別設立錦繡山太陽宮特別保護區。
錦繡山太陽宮特別保護區內事宜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辦理。
錦繡山太陽宮特別保護區內不得進行任何干擾錦繡山太陽宮永久保存、管理、運營和環境保護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錦繡山太陽宮於每年五、六月閉館,每周一及周五閉館。
如周一及周五有活動舉行,則閉館日順延或提前一日。
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須在閉館期間和閉館日期間對宮內建築和設施進行集中修繕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 太陽宮主體結構由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如建築物出現損壞,應修舊如舊。

第二十八條 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應在太陽宮公園內種植更多品種優良、樹形優美的樹木、珍稀美麗的花卉和品種優良的地被植物,使公園花團錦簇。

第二十九條 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應當在宮植物園內有計劃地種植優良樹種,培育良好,創造錦繡山太陽宮的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第三十條 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應遵照技術指標對軌道車、電梯、空調、冷暖風機等設施及固定物進行監督管理,不得妨礙錦繡山太陽宮宮的正常運營。

第三十一條 錦繡山太陽宮管理機構和照明機構應確保錦繡山太陽宮的室內外照明質量達標,並管理照明設備使之切合聖地特徵。

第三十二條 錦繡山太陽宮的廣場和公園每年定期向公眾開放。
任何人都可以在廣場和公園內拍照和休息。

第三十三條 禁止攜帶武器、槍彈、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其他有礙太陽宮管理及運營的物品進入錦繡山太陽宮區域。

第五章 錦繡山太陽宮的保障工作[編輯]

第三十四條 順利保障錦繡山太陽宮的運行是機關、企業、組織的崇高義務。
國家無條件保障錦繡山太陽宮工程所需的一切條件,並優先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有關機關和中央勞動行政指導機構應當設立錦繡山太陽宮的組織機構及管理機構。為便於錦繡山太陽宮永久保存、管理和運營,人員數量須依實際情況確定,並確保一人不落。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錦繡山太陽宮所需的電力、設備、材料、物資另行單獨規劃,優先安排。
國家計劃部門和有關部門必須保證電力、設備、材料、物資按計劃供應。

第三十七條 交通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公民、僑胞、外國人乘坐火車、公共汽車等交通工具暢通無阻地參拜錦繡山太陽宮。

第三十八條 內閣、平壤市人民委員會、人民服務機關應當保障參觀錦繡山太陽宮的公民、海外僑胞和外國人的食宿需求,並提供必要服務。

第三十九條 設立金日成金正日基金,為錦繡山太陽宮的永久保存及及管理運營所需之資金提供保障。

第四十條 有關機構應當對錦繡山太陽宮的維護、永久保存以及保證管理和運營條件的情況進行常態化嚴格監管。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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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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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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