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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63 - Issue 06.pd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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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深信本着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精神,根據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和互諒互讓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正式劃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之間的邊界,旣符合兩國人民的利益,也有助於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兩國人民的兄弟般的傳統友誼和合作事業;為此,決定締結本條約,幷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特派蒙古人民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尤睦佳·澤登巴爾。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証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兩國邊界綫的走向敘述如下:

一、從中蒙邊界西端起點阿爾泰山脈(蒙古阿爾泰山脈)的奎屯山(塔本波格大烏拉)4050米高地起,界綫沿着額爾齊斯河(哈爾額爾齊斯河)和科布多河之間的阿爾泰山脈(蒙古阿爾泰山脈)正干分水嶺而行,經過標高為4355米的友誼峰、布的烏哈那斯大坂(波斯塔蓋因大坂)、標高為3622.4米的阿拉齊則里根烏拉、曼迪萬大坂(布土哈那遜大坂)、索米因大坂、塔黑拉根大坂(塔黑勒特大坂)、3386.8米高地、霍米因大坂、3181.2米高地、扎嘎蘇亭大坂、伊赫土龍尼大坂、蘇姆代里根大坂、3501.4米高地、標. 107.

  1. 這個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於一九六三年三月八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於一九六三年二月四日批准。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雙方在烏蘭巴托互換批准書,條約隨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