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页面:S RES 1976(2011) C.pdf/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頁尚未校對
  1. 確認海盜是受普遍管轄的罪行,並就此再次呼籲各國積極考慮根據適用的國際人權法,起訴在索馬里沿海抓獲的海盜嫌犯和監禁被定罪的海盜;
  2. 強調需要調查和起訴那些非法資助、計劃和組織索馬里沿海海盜襲擊的人或從中非法獲益的人,確認按國際法的界定,個人和實體挑唆或故意協助海盜行為即是參與海盜行為,表示安理會打算不斷審查當這些個人和實體符合第 1844(2008)號決議第 8 段規定的列名標準時對其採取定向制裁的可能性;
  3. 各國各自或與區域組織、禁毒辦和國際刑警組織合作,根據適用的國際人權法,審查用於在海上扣押海盜嫌犯的本國法律框架,以便確保本國法律中有合理的程序,並請各國審查本國關於保存可用於刑事起訴的證據的程序,以確保這些證據可被法庭接受,並鼓勵海盜問題聯絡組協助這一工作;
  4. 還請各國和區域組織各自或與禁毒辦和國際刑警組織合作,協助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加強其反海盜執法能力,包括執行反洗錢法,建立金融調查股和加強刑偵能力,以此打擊參與海盜活動的國際犯罪網絡,並為此強調,需要支持對那些非法資助、計劃、組織索馬里沿海海盜襲擊或非法從中獲益的人進行調查和起訴;
  5. 着重指出,必須繼續進一步收集、保存並向有關當局遞交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證據,歡迎海事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和航運團體開展工作,協助為海員提供關於發生海盜行為後保護犯罪現場的指南,並指出讓海員在刑事訴訟中作證對於成功起訴海盜行為至關重要;
  6. 敦促各國和國際組織為反海盜執法目的,交流證據和信息,以便確保有效起訴海盜嫌犯和監禁被定罪的海盜;
  7. 各國、禁毒辦和區域組織根據適用的國際人權法規定,考慮採取措施,協助移交海盜嫌犯以進行審判和移交被定罪的海盜以進行監禁,包括通過有關移交協議或安排這樣做,讚揚海盜問題聯絡組迄今為此做出的努力;
  8. 歡迎索馬里國家和地區當局準備相互開展合作並與已經起訴海盜嫌犯的國家合作,以便能依循適用的包括國際人權法在內的國際法,根據適當的囚犯移交安排,把被定罪的海盜遣返回索馬里,在這方面確認塞舌爾政府同索馬里國家當局和地區當局進行了討論,原則上商定了一個法律框架,用於在塞舌爾進行起訴和定罪後向索馬里移交被定罪的海盜,鼓勵各國繼續在這方面做出努力;
  9. 敦促各國、禁毒辦(根據捐助方提供的支助)和區域組織統籌集中國際援助,以加強索馬里的監獄能力,包括在短期內在邦特蘭和索馬里蘭增建監獄,請禁毒辦根據相關國際人權標準繼續為監獄人員提供培訓,並繼續監測遵守這些標準的情況;
  10. 過渡聯邦政府在禁毒辦的協助下,制訂和通過一整套反海盜法,並在這方面歡迎邦特蘭採取的積極步驟和索馬里蘭取得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