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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pdf/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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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即便玩家與遊戲進行深度人機交互後呈現出的遊戲畫面的靜態元素或動態畫面已相當豐富宏大或相對獨立,也不可能脫離上述基礎元素而憑空出現,即迷你玩公司關於玩家直接使用「迷你工坊」形成的遊戲畫面就不屬於使用上述元素的主張是不成立的,故上述 267 個基礎核心元素的出現、破壞、合成等動態畫面均是《我的世界》《迷你世界》兩款遊戲作為類電作品的主要表現形式,在整體遊戲動態畫面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和地位,是遊戲玩家實現用戶視聽操作體驗的最主要因素即通俗稱為的核心玩法,這些元素的相似性能夠決定玩家利用這些元素進行合成、搭建、破壞物品時構成的遊戲動態畫面的相似程度,故通過上述遊戲元素的實質性相似足以判斷兩款遊戲的整體畫面構成實質性相似。

本案中,《我的世界》遊戲發表在先且具有較高知名度,迷你玩公司具備接觸權利作品的條件。通過上述基礎核心元素的比對,這些元素的實質性相似使得玩家足以感知到《迷你世界》的基礎核心元素來源於《我的世界》,早已超出了合理借鑑的範疇,可以看出迷你玩公司對遊戲元素名稱命名、呈現出來的美術畫面、數值比例等基礎內容進行了直接套用或簡單替換,但仍使得遊戲玩家能夠直接感受到上述元素來源於《我的世界》,侵害了權利作品的改編權。迷你玩公司通過互聯網發布運營《迷你世界》遊戲,向不特定公眾提供遊戲畫面內容,同時侵害了網易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迷你玩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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