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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4日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和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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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4日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和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S/2022/225
聯合國
2022年3月14日
2022 年 3 月 14 日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和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謹寫信給你,回應 2022 年 3 月 2 日以色列政權代表的信(S/2022/177),該信對我國提出了毫無根據的指控。

這是該政權又一次絕望的嘗試,企圖掩飾其破壞區域穩定的政策,掩蓋其長期以來針對伊朗和平核計劃的恐怖主義和犯罪行為、秘密行動以及顛覆和破壞性措施,包括過去十年對幾名伊朗核科學家的懦弱暗殺。

矛盾的是,以色列政權利用謊言和捏造,指責伊朗違反安全理事會第2231(2015)號決議,而該國自己在過去幾年卻一直公然系統地違反該決議。以色列政權還利用一切機會威脅和破壞《聯合全面行動計劃》,並破壞聯合國會員國對該決議的執行。

我們斷然拒絕上述信中對伊朗提出的所有毫無根據的指控,並強調伊朗沒有從事任何違反第 2231(2015)號決議的活動。

我還要藉此機會強烈駁斥和譴責以色列政權代表在 2022 年 2 月 23 日舉行的安全理事會關於中東局勢、包括巴勒斯坦問題的會議上對我國毫無根據的指控和捏造(見 S/PV.8973)。

在該次會議上,以色列政權的代表濫用安全理事會論壇,偏離安理會的主要議程項目,公然違反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特別是《憲章》第二條第四項,明確威脅對伊朗及伊朗的和平核計劃使用武力。

以色列政權以其暴行和種族隔離政策、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對區域內外國家使用武力,以及發展、生產和儲存各種不人道武器、包括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黑暗記錄而聞名。該政權沒有資格給其他國家貼上威脅和平與安全的標籤。

安全理事會必須履行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義務,迫使以色列政權停止在本地區的所有破壞穩定和冒險活動,並追究其公然系統地違反安全理事會多項決議包括第 1559(2004)號、第 1701(2006)號、第 2231(2015)號、第 2254(2015)號、第 2334(2016)號決議的責任。

正如我們多次指出的那樣,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將毫不猶豫地行使固有的自衛 權,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據國際法保護本國人民和國家安全利益。

請將本函作為安全理事會文件分發為荷。

常駐代表

大使

馬吉德·塔赫特·拉萬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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