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黑龍江省郵政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黑龍江省郵政條例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黑龍江省郵政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龍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4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4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黑龍江省郵政條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設施規劃和建設、郵政服務、快遞業務、郵政市場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規範和促進郵政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郵政服務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給予扶持和政策支持,重點扶持高寒地區、貧困地區和農村邊遠地區郵政設施建設。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快遞企業發展快遞業務,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

第二章 設施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適當超前的原則,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城市新區、商業區、工業區、住宅區、開發區以及改建舊城區時,應當同時規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應當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和城鄉規劃要求設置郵政營業場所、郵政信筒(箱)、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住宅、商用寫字樓的產權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其主出入口設置接收郵件的場所。

新建住宅小區或者單體住宅樓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將信報箱作為工程配套設施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進行建設。未設置信報箱或者未達到國家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或者單體住宅樓未設置信報箱的,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補設,也可以委託郵政企業設置,所需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支付或者經業主大會決定從專項維修金中支付。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郵政設施和村郵站的投入和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設立村郵站點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承擔本轄區內郵件的接收和投遞。

郵政企業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置至少一個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按照有關規定加大對村郵站建設的投入,對村郵站的設立提供業務指導與支持,並與村郵站簽訂郵件接收、轉投協議。

第十二條 用於郵政普遍服務的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提供給郵政企業。

第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徵收、遷移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郵、不少於原有使用面積的原則,先安置後搬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政設施、維護郵政安全和暢通的責任,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採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發揮郵政網絡、郵政設施、安全保障、信息傳遞的優勢,增強普遍服務能力,滿足社會的用郵需求。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收費項目、資費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營業窗口銷售的郵政用品用具價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確定城鎮街道、農村自然村標準地名,對單位和居民住宅設置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標準地名和門牌號碼發生變更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郵政企業應當定期核對,並根據變更後的地名和門牌號碼進行投遞。

第二十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正確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寄遞時限予以投遞。

省內郵件寄遞時限的調整,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對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新用戶,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七日內安排投遞。

未具備按址投遞條件的,郵政企業可以將郵件投遞至用戶指定的郵件代收點或者指定的郵政信報箱。

單位用戶地址變更的,應當事先通知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改寄新址手續。郵政企業應當公布登記地點和電話號碼。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安全、準確投遞郵件,給據郵件投遞以用戶、代辦單位、住宅區或者單位收發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為妥投。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戶的要求,與用戶簽訂延伸投遞服務協議,約定延伸投遞服務的位置和方式,並應當依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郵政延伸服務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郵政業務代辦單位、住宅區或者單位收發室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傳遞郵件,並對郵件負有保密和保管責任。對錯投、誤投和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機制,定期將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結果報送省郵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發現郵件丟失、毀損的,用戶可以在規定的查詢期限內持據向當地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限予以辦理,不得積壓、延誤,並按照查詢答覆時限的要求及時答覆用戶。

屬於郵政企業過錯造成郵件丟失、毀損的,郵政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補投或者賠償。

第二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用戶投訴電話,配備受理用戶投訴的人員,及時妥善處理用戶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用戶。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答覆。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泄露國家秘密;

(三)擅自變更郵政普遍服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四)無故拒絕、拖延、中斷郵政業務;

(五)違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六)出租、出借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或者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

(七)冒領、扣壓用戶匯款或者強迫用戶將匯款轉為儲蓄;

(八)強行搭售郵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強迫訂閱報刊雜誌等;

(九)限定用戶對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郵件的資費支付方式;

(十)轉讓、出租、出借郵政生產用品用具和郵政專用標識。

第四章 快遞業務

第二十八條 快遞業務依法實行市場准入,公平競爭。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並按照許可的經營、地域的範圍提供快遞服務。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並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快遞服務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應當按照省郵政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使用快件詳情單,詳情單應當在顯著位置註明賠償條款等影響用戶權益的相關內容。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指導用戶規範填寫詳情單。

第三十二條 收派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快件外包裝完好,由收件人簽字確認。

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收派員應當告知收件人驗收,無異議後再簽收。如發現內件有破損,收件人可以拒收。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快遞企業為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提供快遞服務的,或者從事代收貨款業務的,應當與委託方簽訂服務合作協議和安全保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報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二)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三)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扣留、倒賣、盜竊快件;

(四)將信件打包作為包裹寄遞;

(五)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快遞企業誠信考核制度。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快遞企業,應當予以警告,或者依法吊銷經營許可。具體考核辦法由省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於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制定郵路安全應急預案。

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確保郵件、快件安全,及時告知用戶,並將重大服務阻斷信息在一小時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省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在處理突發事故過程中,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寄遞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交寄、夾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發現交寄、夾寄違禁物品的,不予寄遞,並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發生重大疫情、災情等突發事件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後,省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公布國家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用戶的申訴、舉報,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集郵市場、生產和銷售郵政業生產監製範圍的郵政用品用具的企業或者涉嫌發生違反郵政法律、法規規定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反郵政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可以要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報告有關經營情況。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準確地提供情況和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行為進行查處:

(一)經營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郵票、集郵品;

(三)先於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

(四)擅自使用郵政專用名稱,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識、專用工具、專用品;

(五)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明信片、郵件封裝箱(袋)、信報箱等郵政用品用具以及快遞封裝用品。

第四十六條 為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補貼資金的正常使用,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補貼資金的監管。

第四十七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指導開展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時限要求,為具備投遞條件的用戶安排投遞服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改變郵政普遍服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無故拒絕、拖延、中斷郵政業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經營快遞業務不符合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等相關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派送驗收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信件打包作為包裹寄遞,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時限處理用戶投訴或者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申訴的;

(二)突發事故的處理和有關檔案資料的保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第五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1. 泄露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2.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3. 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 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郵政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