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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唐渤海國上京龍泉府遺址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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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唐渤海國上京龍泉府遺址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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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龍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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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唐渤海國上京龍泉府遺址保護條例

(2006年6月9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4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唐渤海國上京龍泉府遺址的保護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唐渤海國上京龍泉府遺址(以下簡稱渤海上京遺址),是指位於寧安市境內的唐渤海國上京龍泉府都城遺址和渤海鎮、三靈鄉涉及的三靈墳等渤海遺蹟。  
  第三條 渤海上京遺址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對渤海上京遺址的保護以及在渤海上京遺址保護區域內從事生產、建設、旅遊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渤海上京遺址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渤海上京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渤海上京遺址的保護工作,並實行統一領導。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寧安市人民政府和渤海鎮及三靈鄉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與渤海上京遺址保護相關的工作。  
  渤海上京遺址的保護事業應當納入省、牡丹江市、寧安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是渤海上京遺址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  
  牡丹江市、寧安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協助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渤海上京遺址保護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建設(規劃)、交通、財政、發展與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務、旅遊、公安、農業、科技、林業等部門和鏡泊湖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渤海上京遺址保護工作。  
  第七條 寧安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渤海上京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寧安市渤海上京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對渤海上京遺址的日常檢查、養護、修繕、安全保衛等工作。  
  第八條 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渤海上京遺址保護規劃,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渤海上京遺址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相銜接。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渤海上京遺址保護規劃,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 渤海上京遺址的保護經費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和個人捐贈。  
  第十條 渤海上京遺址的保護經費、專項資金、事業性收入、國內外捐贈的資金和物品以及其他款項,應當專門用於渤海上京遺址保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對保護渤海上京遺址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二條 渤海上京遺址的保護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分為特別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保護區域的規定,設置保護標誌、界樁或者說明。  
  第十三條 特別保護區:  
  (一)外城垣、內城垣及其內外兩側各5米以內;  
  (二)宮城、宮城垣及其外側10米以內;  
  (三)御花園及其園牆外側5米以內;  
  (四)外城內外渤海時期建築台基及其周邊5米以內;  
  (五)現興隆寺圍牆內全部及其圍牆外側5米以內;  
  (六)三靈墳陵園圍牆內全部及其圍牆外側5米以內;  
  (七)內城中「橫街」、「天街」及其兩側5米以內;  
  (八)內城中「點將台」、「水牢」外圍5米以內;  
  (九)外城二處舍利函出土址及其外圍5米以內。  
  第十四條 重點保護區:  
  (一)外城垣兩側、內城垣兩側、御花園圍牆外側距垣牆5至20米的範圍;  
  (二)宮城外至內城內的全部區域;  
  (三)外城內外渤海時期建築台基周邊5至10米的範圍;  
  (四)外城內主要道路與街坊遺址;  
  (五)外城內南北中軸線大街,南北長2822米,東西寬110.5米;  
  (六)南北中軸線大街東200米西500米以內的里坊遺址;  
  (七)內城「天街」、「橫街」兩側5至10米的範圍;  
  (八)內城「點將台」、「水牢」及其外城二處舍利函址外圍5至10米的範圍;  
  (九)御花園東側500米以內;  
  (十)三靈墳陵園圍牆外5至10米以及神道的範圍。  
  第十五條 一般保護區:  
  (一)除特別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的都城遺址外城垣外側20米以內的全部區域;  
  (二)三靈墳陵園圍牆外圍10至50米的範圍。  
  第十六條 建設控制地帶:  
  (一)渤海上京外城垣起,東界至201國道渤海路口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線、向南依201國道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線為界、向北直線至牡丹江河道管理範圍外緣。南界從201國道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線向西轉彎處起向西,沿外城南垣外800米距離平行向西至牡丹江河道管理範圍外緣。西界、北界均至牡丹江河道管理範圍外緣。河道管理範圍外緣,有堤防的,以堤防背水面坡腳以外30米確定;無堤防的按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二)渤海至沙蘭公路以東,現三星村建制範圍。  
  第十七條 新發現的遺蹟,需要劃入保護區域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對渤海上京遺址保護規劃做出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 在特別保護區內,禁止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一切動土及其他影響文物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在重點保護區內,禁止與文物保護無關的下列行為:  
  (一)挖溝、取土、築路、打井、建房、修墳、深翻、平整土地、採伐樹木、放牧等;  
  (二)存放易燃品、爆炸品;  
  (三)破壞地貌、文化層及危及文物安全的其他活動。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上述活動的,必須由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建築物、構築物損毀或者滅失,按照渤海上京遺址保護規劃的有關規定在保護區外異地重建。  
  第二十條 在一般保護區內,不得修建與渤海上京遺址保護規劃相違背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因特殊情況需要建設的,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在一般保護區內,城鎮和村屯以外的區域不得進行改變或者破壞地貌、風貌、環境等工程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建設破壞渤海上京遺址歷史風貌和造成環境污染的設施。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在保護範圍內,不得污損、移動、拆除、破壞渤海上京遺址保護標誌、界樁或者說明,不得破壞、擅自砍伐花草樹木。  
  在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保護範圍內的現有土地沒有劃歸國有文物保護用地的,應當維持現有土地使用狀況;確需改變的須經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按照法定程序批准。  
  根據渤海上京遺址保護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動遷房屋,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動遷房屋,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給予安置、補償。  
  保護範圍內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承擔文物保護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渤海上京遺址歷史風貌的,應當限期拆除或者按照渤海上京遺址保護規劃改造。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應當按照與渤海上京遺址保護規劃相協調的原則依法編制村鎮建設規劃。  
  未列入村鎮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經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事先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其文物調查、勘探、發掘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二十七條 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考古發掘,由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經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實施。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私自發掘文物。  
  第二十八條 因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以及其他需要,在保護範圍內拍攝影像資料,應當在渤海上京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渤海上京遺址的利用,應當按照有利於文物保護的原則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渤海上京遺址組成部分租賃、承包、轉讓、出借給個人、社會團體或者企事業單位經營。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特別保護區內擅自動土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重點保護區內非法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施工,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貌,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一般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未經批准進行工程建設的,責令停止施工,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貌,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將渤海上京遺址組成部分租賃、承包、轉讓、出借給個人、社會團體或者企事業單位經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寧安市渤海上京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非法污損、移動、拆除、破壞渤海上京遺址保護標誌、界樁或者說明,以及破壞、砍伐渤海上京遺址的花草樹木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二)在重點保護區除正常的農業生產外,擅自改變地貌、擴大耕種面積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造成渤海上京遺址文物損毀、流失的,由其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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