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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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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龍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4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19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提高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長遠性的重大事項,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從本地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依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決議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同級黨委建議由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調整方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

(五)城鎮建設、重大改革舉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投資情況;

(六)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和上一年度決算;

(七)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八)授予或者撤銷地方的榮譽稱號;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審議下列事項,可以作出決定決議:

(一)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預算執行情況;

(四)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情況;

(五)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以及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六)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本管理情況;

(七)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決策;

(八)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食品安全、社會保障、生態環境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重大民生事項;

(九)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重大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情況;
(十)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實施情況;

(十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三條控制線劃定工作;

(十二)重特大突發事件及其應對處理情況;

(十三)同國外地區或者城市締結友好關係;

(十四)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重要情況;

(十五)加強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措施和危害嚴重、影響重大的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要求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不得以決定決議或者其他任何形式,違規為政府舉借債務擔保或者變相擔保。

第七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按時主動提出應當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議題,不得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提報。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地方政府在報上級政府審批前,應當依法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八條 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議題協調機制,根據黨委工作部署,充分聽取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人大代表、社會各方面意見建議,制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年度工作意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年度工作意見報同級黨委同意後,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

未列入重大事項年度工作意見,但在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等工作中,發現確需審議的重大事項,由有提案權的相關主體按照本規定的程序提出。

第九條 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報告形式提出。議案或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三)必要性、可行性說明;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情況。

第十條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

第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提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可以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建議,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

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經過調研、論證,認為應當作為重大事項提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由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提交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直接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審議的,應當向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議案、報告,一般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二十日前送達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重大事項議案、報告,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一般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十日前,將議案、報告文本及有關資料發給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充分調研論證,廣泛聽取人民群眾、人大代表和社會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存在較大爭議的事項,應當組織專家論證、評估,舉行聽證會等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時,提請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聯名提出議案人員推選的代表向會議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擬討論的涉及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和重大創新舉措等的決定決議草案,應當先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十七條 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重大事項決定決議草案,經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可以經兩次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第十八條 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或者報告,在交付表決前,提案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條 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定決議,在閉會後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執行,並在決定決議規定的時間內或者決定決議生效後十二個月內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對需要較長時間研究處理的,可以分階段報告。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有關機關進行專項報告。

第二十二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執行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的決定決議過程中,認為需要變更決定決議中的有關事項的,應當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運用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以及專題調研等形式,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決定決議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大常委會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銷,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相關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責任:

  1. 應當由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而自行作出決定的;

(二)對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決議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決議,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的。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可以制定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具體辦法。

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規定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投資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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