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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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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制定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黑龍江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

(2012年12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4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增強全民綠化意識,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開展,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生態文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義務植樹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適齡公民為國土綠化無報酬地完成法定工作量的植樹、種草、種花、整地、育苗、撫育、管護以及其他與綠化有關的任務。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適齡公民和年滿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適齡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外,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植樹義務。

年滿十一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地就近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活動。

其他人員自願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義務植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義務植樹組織管理和種苗、林木撫育補貼等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把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造林綠化和生態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和城鄉造林綠化工作。綠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義務植樹和城鄉造林綠化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 城鄉適齡公民應當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統一組織和安排下履行植樹義務。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的適齡公民,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直接安排,由所在單位、學校組織履行植樹義務。

第八條 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為本省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月。市(地,下同)、縣(縣級市、區,下同)可以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具體的義務植樹活動時間。

第九條 相關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國土綠化的公益宣傳,在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月期間集中宣傳報道,增強公民義務植樹意識和生態文明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進行義務植樹教育。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對在義務植樹和綠化活動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負責制定全省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市、縣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上一級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制定本行政區的義務植樹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植樹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城鄉造林綠化規劃,並在城區預留造林綠化用地。

第十二條 適齡公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義務,或者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盡責方式完成相應勞動量的任務。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應當根據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劃和當地實際情況,將義務植樹任務下達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將任務分解落實到村民組和社區。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監督、考核本行政區域適齡公民義務植樹的盡責情況。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單位和適齡公民建立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統計制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義務植樹基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義務植樹地點進行統籌安排。義務植樹地點由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確定,也可以由組織履行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自行選擇,但應當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履行植樹義務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一)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二)參加整地、育苗、管護等綠化勞動;

(三)認種、認養綠地和樹木;

(四)從事綠化、生態保護義務宣傳和科普活動;

(五)從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樹綠化活動;

(六)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確定的其他方式。

以間接方式履行植樹義務的具體折算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第十七條 認種、認養等收入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第十八條 用於義務植樹的苗木,應當符合規定的品種和標準,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組織義務植樹的單位提供;

(二)參加義務植樹的公民自帶;

(三)土地使用權人提供;

(四)社會捐贈;

(五)各級人民政府提供。

第十九條 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造林技術規程栽植樹木。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本行政區域內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條 義務栽植的樹木驗收後由林權所有者、承包經營者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管護。承擔管護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落實管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適齡公民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對無故不履行義務的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二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樹木的權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歸集體土地所有者所有;沒有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對土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林權確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頒發權屬證書。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公民履行義務植樹情況進行抽檢,統計義務植樹盡責率。

市、縣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本行政區域每年義務植樹完成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或者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貪污、挪用認種認養費、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的;  

(二)提供的苗木不符合規定標準造成損失的;  

(三)瞞報、拒報義務植樹適齡公民人數和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的;  

(四)在義務植樹活動的組織、管理和檢查驗收中嚴重失職的;  

(五)其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負責管護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管護責任造成林木丟失、損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責令限期補植;逾期未補植的,處以林木價值二倍罰款。

第二十六條 鐵路、煤炭、石油、交通、水利、監獄等有法定植樹任務的部門應當設立綠化委員會,除完成本部門的植樹任務外,還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統一安排,組織本部門職工履行植樹義務。

駐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參加義務植樹。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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