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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判書敬命改葬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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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判書敬命改葬挽章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學士早抱靑雲姿,標格不群才不羈。
弱冠射策明光宮,聲價一日凌煙虹。
玉堂詞藻公爲宗,星斗燦燦羅心胸。
末路浮沈聊爾耳,軒冕從知倘來寄。
卻將西掖演綸手,閑把林泉無事酒。
黑龍之歲月建午,島夷睗睒窺東土。
重江失險兩京墟,玉輦遠駐西塞隅。
謀臣捲舌壯士泣,國事已去誰能扶。
公時陸沈田野間,欻然奮起思捐軀。
登壇誓衆天爲悲,風雲慘惔隨旌旗。
孤軍抗賊衆知難,爲國一死心所安。
雄圖未騁將星落,日月晦蒙神鬼哭。
忠魂毅魄埋不得,長虹夜射秋空碧。
向時騰踏北闕下,紛紛冠蓋爲何者。
公侯將相不可紀,獨使書生辦此事。
男兒徇國古來有,父子三忠世無偶。
昔我爭名翰墨場,公掌選試開東堂。
雕蟲小枝何足數,片言許可生輝光。
百年未酬知己恩,至今耿耿增惋傷。
公家二妙俱象賢,擇地再起南陽阡。
鼇山之南佛臺麓,有岡鬱臨長川。
山靈護衛虎豹遁,子孫永世宜千年。
作詩挽公公不留,雪涕仰視蒼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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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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