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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皇崗山芙蓉山蓮花山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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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皇崗山芙蓉山蓮花山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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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韶關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4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韶關市皇崗山芙蓉山蓮花山保護條例

(2018年12月27日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皇崗山、芙蓉山、蓮花山的保護,推進城市森林公園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區內皇崗山(含雞公山)、芙蓉山、蓮花山(含稔菇山)以及田心工區(以下簡稱「三山」)的保護、規劃、利用和管理,以及在「三山」遊覽、休閒、科學考察和進行文化教育等活動。

「三山」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山」保護規劃確定。

「三山」的四至邊界線應當設置界標或者其他邊界標識。

第三條 「三山」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統一管理、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秉持「林在城中、城在林中、融城於山、融山於城、山城相融、山水相融」的建設理念,利用「三山」自然風景資源,建設可供公眾遊覽、休閒、科學考察和進行文化教育等活動的城市森林公園。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三山」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三山」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市本級預算,統籌協調「三山」保護工作。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三山」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旅遊、公安、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三山」保護的相關工作。

湞江區、武江區和曲江區人民政府在轄區內協助做好「三山」保護工作。

第六條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負責「三山」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編制「三山」保護規劃;

(二)參與組織、實施和監督「三山」自然、人文資源的管理與利用;

(三)制定「三山」保護管理制度,開展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四)組織開展「三山」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

(五)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三山」保護的相關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三山」保護的政策扶持,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依法維護村集體和村民合法權益。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破壞「三山」自然環境、人文景觀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等聯繫方式,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九條 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提供志願服務、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等方式參與「三山」保護活動。

公眾在「三山」保護範圍內遊覽、觀賞、休憩等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遵守「三山」保護的制度規定,愛護環境和公共設施。

第十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管理、生態環境、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及湞江區、武江區、曲江區人民政府、三山」保護管理機構組織編制「三山」保護規劃,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三山」保護規劃應當劃定「三山」保護範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 「三山」保護規劃編制過程中,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三山」保護規劃前,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山」保護規劃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經批准的「三山」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保護和建設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辦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三山」保護範圍內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三山」保護規劃,禁止未經規劃許可或違反規劃許可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在「三山」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和建設項目,其高度、色彩和建築風格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三山」保護範圍內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三山」地質地貌、森林植被、文物古蹟等自然、人文資源,自覺接受「三山」保護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三條 「三山」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破壞森林資源和景觀、妨礙遊覽、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三山」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三山」保護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四條 「三山」周邊新建的建(構)築物高度、區域建築密度,其建築風格、色彩等應當與「三山」的自然環境和景觀相協調。

第十五條 「三山」保護範圍內的林木資源不得擅自砍伐;因人工營造的純林改造、修築遊客安全防護設施和步行遊覽觀光道路需要砍伐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護林防火責任制度,配備防火設施、設備,設置防火標誌牌,劃定禁火區和防火責任區,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七條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針對森林生長發育特性,做好森林有害生物的調查、監測和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三山」保護規劃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保持當地森林景觀優勢特徵,提高森林風景資源的觀賞價值。

第十九條 「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三山」保護規劃完善景觀道路、觀景平台、休憩設施、公共健身設施等建設,建設徒步、騎行等環山綠道,相應設置安全、環衛、殘障設施及服務標識。

第二十條 「三山」保護範圍內依法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等旅遊服務性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三山」保護管理機構指定區域有序經營,並保持經營場地清潔。

第二十一條 進入「三山」保護範圍內從事教學、科研、考察、採集標本或者開展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經「三山」保護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二條 「三山」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一)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二)砍伐、損毀古樹名木、珍貴樹木和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三)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採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破壞景觀的行為;

(四)排放超標的廢水、廢氣和生活污水以及亂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五)新建、改建墳墓;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進入「三山」保護範圍內的公眾應當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挖花草、樹根;

(二)毀損公共服務設施以及設備;

(三)隨地吐痰、便溺,拋棄塑料品、金屬品或者其它廢棄物;

(四)在禁火區吸煙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區域生火燒烤、焚燒香燭、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樹木、岩石、古蹟、建築物以及設施上刻畫;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禁止攜帶除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寵物犬進入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識的區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指定區域以外進行經營活動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三山」保護範圍內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攜帶除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寵物犬進入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識的區域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由「三山」保護管理機構制止違法行為,並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三山」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三山」保護工作中不履行相關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三山」保護範圍內的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範圍的劃定和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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