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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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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制定機關: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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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青海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辦法

(2002年1月11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紅十字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紅十字事業的經費投入,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應急管理、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的應急救護培訓、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社工服務、扶貧濟困、防災減災、備災救災和志願服務等人道救助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政府災害應急響應體系,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將紅十字備災救災中心或者物資儲備庫建設列入當地防災減災規劃,支持紅十字會建設、維護備災救災等工作必需的基礎設施,儲備救災等必要的物資,提升救援、救護、救助能力。

第六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支持和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醫療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建立紅十字基層組織、發展紅十字志願者隊伍,依法開展紅十字工作。

第七條 省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省人民政府指導下,依法開展同香港、澳門紅十字會、台灣紅十字組織以及各國地方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紅十字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依法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主持紅十字會的日常工作,其人員組成由理事會決定,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監事會成員由財政、應急管理、民政等部門的代表、捐贈人、志願者組成。其職責是:

(一)監督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執行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委員會對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邀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財務收支、資產管理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審計;

(四)向理事會通報監督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三)普及群眾性初級救護、應急避險和防病知識,開展應急救護培訓,組織志願者參加現場救護;

(四)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人道救助、緬懷紀念、褒揚等工作;

(五)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宣傳動員、血樣採集、信息錄入、確認承諾、捐獻服務、後續隨訪等相關工作;

(六)組織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七)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八)傳播國際人道法,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基本知識;

(九)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託事宜;

(十)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將財政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分類管理。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支出,從捐贈資金中按照有關規定據實列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通過設置紅十字募捐箱等方式依法在所屬行政區域內進行募捐活動。全省性的紅十字募捐活動,由省紅十字會統一組織實施。

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紅十字會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絡籌資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鼓勵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與捐贈人共同發起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項公益基金。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接收的捐贈款物有結餘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用途的,應當經執行委員會研究,用於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公益項目,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設國家通用語言版、當地通用少數民族語言版官方網站和捐贈信息發布平台,廣泛宣傳紅十字事業基本知識及公益活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通過統一信息公開平台及時公布資金募集、財務管理、招標採購、捐贈款物的收支情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接收的捐贈物資,公安、公路、鐵路、民航、海關、郵政、銀行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佩戴紅十字標誌執行救災、救援、救助任務的人員,有優先使用公用通訊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權利。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標有紅十字標誌並執行救災、救援、救助任務的交通工具和物資,享有優先通行或者承運的權利,車輛免繳通行費。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不得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或者容易導致混淆的標誌和名稱牟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或者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的行為進行監督,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紅十字會舉報。

第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有關紅十字事業的法律法規;對紅十字會開展人道主義救助活動的公告、通報、公益廣告和公益活動,應當無償播放或者登載。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

  1. 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第二十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二)製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三)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

(四)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或者容易導致混淆的標誌和名稱牟利的;

(五)盜竊、損毀、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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