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籌集引黃濟青工程建設資金暫行辦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青島市籌集引黃濟青工程建設資金暫行辦法
制定機關:青島市人民政府
有效期:1986年10月14日—1991年5月30日(不含本日)

  引黃濟青是解決青島城市供水問題的一項大型工程,建設資金由國家、省、市三級負擔。其中我市貢擔1、5億元,除每年從地方財政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安排一部分外,尚缺部分以加收水費的方式解決。為此,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特制訂如下辦法。

第一條[編輯]

  凡由青島市自來水公司供水的國營、集體單位和個體營業戶,均屬本市引黃濟青工程建設資金的集資對象。從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每月按實際用水量,每噸水加收0、20元,作為引黃濟青工程建設資金。

第二條[編輯]

  下列範圍,免繳引黃濟青建設資金:

  1.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包括民用茶爐);

  2.機關、部隊、學校、醫院、科研單位(不包括上述單位的附屬工廠、商店等)非經營性的文化教育單位;

  3.浴池業、理髮業、洗染業單位;

  4.經市城鄉建委、財政局批准免繳的單位。

第三條[編輯]

  從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新建設、擴建、改建的工業企業增加的用水量,除按本辦法第一條的規定加收水費外,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80號文件和省政府魯政發(1984)126號文件規定收取供水增容費,按新增用水量每日噸250元收取。

第四條[編輯]

  上述水費,由市自來水連同原水費一併收繳,但不計入水費收入,不繳納稅金,列「其他應付款科目」,按月(供水增容費按年)繳市財政局專戶儲存,作為引黃濟青工程專款,市財政局按季(年)向市政府提報資金收入情況。

第五條[編輯]

企業單位因增加水費而增加的支出,可列入成本,由此引起產品成本提高的,要由企業自行消化,不得提高產品價格。

第六條[編輯]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