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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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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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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青島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青島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

(2019年5月23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

會議批准)

目 錄

  1. 總則
  2. 規劃
  3. 保護
  4. 整治修復
  5. 利用
  6. 監督管理
  7. 法律責任
  8.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海岸帶生態環境,合理利用海岸帶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海岸帶的保護與利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膠州灣海岸帶的保護與利用管理,《青島市膠州灣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的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兩側一定範圍內的海域、海島和陸域。

  海域範圍為自海岸線向海洋一側至第一條主要航道(航線)內邊界;有居民海島超出上述範圍的,應當劃入。

  陸域範圍為自海岸線向陸地一側至臨海第一條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其中:

  (一)第一條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鄰近海岸線的,應當適當增加控制腹地;未建成區內原則上不小於一千米;

  (二)河口、灘涂、濕地、沿海防護林等區域超出上述範圍的,應當按照保持獨立生態環境單元完整性的原則整體劃入。

  海岸帶具體範圍的劃定與調整,由市人民政府研究通過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海岸帶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陸海統籌、統一規劃、集約利用、軍民融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海岸帶綜合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解決海岸帶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海岸帶規劃管理以及海岸帶陸域範圍內國土資源保護與利用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範圍內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環境監測,監督管理海岸帶污染防治。

  園林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沿海防護林管理和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範圍內水資源保護、河道管理以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範圍內漁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海事、文化和旅遊、財政、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岸帶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提升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以及各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海岸帶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全社會海岸帶保護意識。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海岸帶保護。在海岸帶保護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建立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因保護海岸帶使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第二章 規劃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岸帶資源環境狀況和承載能力、開發利用適宜性評價結果,組織編制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編制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公示規劃草案等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和備案。

  第十一條 編制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

  有關部門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編制本行業、本地區的專業規劃、區域規劃涉及海岸帶的,應當符合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確定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總體布局,劃定嚴格保護、限制開發和優化利用區域,分別確定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管控要求。

  第十三條 海岸帶範圍內,下列區域劃為嚴格保護區域:

  (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預留區,省級及以上濕地公園的保育區;

  (二)一級保護林地;

  (三)具有特殊風貌保護價值的優質沙灘、海濱紅礁石集中區域;

  (四)其他自然形態保持完好、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顯著、生態脆弱敏感、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區域。

第十四條 海岸帶範圍內,下列區域劃為限制開發區域:

(一)未劃入嚴格保護區域的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自然岸線保護範圍、旅遊度假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水養殖區、傳統漁場;

(二)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

  (三)其他自然形態保持基本完整、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較好、開發利用程度較低的區域。

  第十五條 海岸帶範圍內,開發利用程度較高、海岸防護與開發利用條件較好、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發展潛力較大的區域,劃為優化利用區域。

  第十六條 編制海岸帶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確定的管控要求。

  第十七條 海岸帶範圍內的重點區域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城市設計,塑造城市風貌特色,組織城市公共空間功能,提出建築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城市設計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軍地聯合協調機制和平戰結合的規劃管理機制。對相關海岸帶規劃編制工作,編制機關應當徵求有關軍事機關意見,共享規劃成果信息。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九條 保護海岸帶及毗連區域的山體、河流、海灣、岬角等的自然地理格局,保護沙灘、礁石、沙丘、沙壩、河口等自然地形地貌與景觀。

  第二十條 海岸帶範圍內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區域,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管控措施,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第二十一條 在嚴格保護區域,禁止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活動,禁止破壞自然地形地貌和損害生態環境的活動。

  在限制開發區域,嚴格控制改變自然地形地貌和影響生態功能的開發利用活動。

  在優化利用區域,嚴格控制占用岸線長度,合理控制建設項目規模。

  第二十二條 嚴格保護自然岸線。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制度,確定沿海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自然岸線保有率目標任務。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填海。圍填海活動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海岸帶範圍內,禁止採挖砂石、礫石、海砂。

  禁止改變沙灘的自然屬性,禁止出讓、擅自占用沙灘。除必需的公共基礎設施外,禁止在沙灘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五條 海岸帶範圍及其背景區域內的建築物,應當與自然環境、整體風貌相協調。

  嚴格控制海岸帶及毗連區域建築高度、密度、體量和容積率,嚴格控制海岸帶範圍內新建建築物。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海岸帶相關規劃和保護要求,科學合理劃定海岸線的建築退線距離。

建築退線距離範圍內,除軍事、港口、碼頭、公共基礎設施以及賴水項目的必需設施外,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劃定海岸帶範圍內河道藍線兩側的建築退線距離。禁止人為改變河道入海口位置。

  市、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入海河流水質達標。

  第二十八條 海岸帶範圍內,禁止設置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設施和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禁止在建築物屋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第二十九條 海岸帶範圍內,禁止新建固體廢物填埋場,禁止新建或者擴建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

  丁字灣、鰲山灣、唐島灣、靈山灣、古鎮口灣、龍灣海岸帶範圍內,禁止新建或者擴建化學製漿造紙、化工、印染、電鍍、電解、釀造、煉油、製革、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對前兩款規定範圍內的現有上述項目,市和沿海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逐步進行調整、搬遷。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海岸帶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非法排放、棄置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

  第三十一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生物物種入侵風險評估制度,控制外來物種入侵,防治有害生物,保護海岸帶特有生物種質資源和生物多樣性。

  第三十二條 海岸帶保護涉及海洋環境、漁業資源、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海島、濕地、城市風貌等保護管理的,應當同時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整治修復

  第三十三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海岸帶整治修復計劃,確定修複目標和主要措施,對受到破壞的海岸帶進行整治修復。

  第三十四條 海岸帶整治修復應當重點安排沙灘修復養護、近岸構築物清理與清淤疏浚、濱海濕地植被種植與恢復、海岸生態廊道建設等工程。

  第三十五條 海岸帶整治修復應當堅持系統修復、綜合整治,優化海岸帶生態安全屏障體系。

  支持通過退圍還海、退養還灘、退耕還濕等方式,保護與修復濱海濕地。

  第三十六條 沿海防護林應當以營造防風混交林和防護性景觀林為主,形成多樹種、多層次、多效益的防護林體系。

  第三十七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岸帶整治修復資金投入機制,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岸帶整治修復。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八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陸海統籌、生態間隔的原則,主導海岸帶開發利用,嚴格控制開發時序,依法供應土地和海域。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岸帶資源的使用管理。經批准使用的土地和海域未依法開發利用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置。

  第三十九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集約利用海岸帶資源,優化海岸帶範圍內的產業布局,構建資源配置集約高效、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創新引領集聚發展的海岸帶開發利用格局。

  第四十條 鼓勵發展濱海度假旅遊、海洋休閒旅遊、海洋科普教育旅遊。

  濱海旅遊項目開發應當嚴格保護海岸帶生態環境和景觀資源。

  第四十一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海岸帶濱海公共活動空間,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拓展公眾親海空間,暢通觀海視廊。

  除依法批准的港口、碼頭、船舶修造、軍事、景區等用途需要封閉的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圈占、封閉岸線,不得限制他人通行。

  第四十二條 在海岸帶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海岸帶規劃條件後,按照程序申請辦理海域、土地等相關手續。

  海岸帶範圍內的重大建設利用項目,應當在規劃許可前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其他建設利用項目,應當在許可後三十日內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建設利用項目,包括:

  (一)使用岸線一百米以上的建設利用項目;

  (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賴水項目;

  (三)各種規模的港口、碼頭、船廠、岸邊油庫,濱海電廠、鋼鐵企業,跨海橋梁和隧道工程、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堤工程以及其他改變海岸、灘涂自然屬性的建設利用項目;

  (四)國家、省、市確定的重大項目。

  第四十三條 圍填海項目應當依法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施工時應當按照規定同步進行生態保護修復。

  嚴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彎取直、連島工程等方式圍填海,嚴格控制單體項目圍填海面積和占用岸線長度。

  第四十四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島保護規劃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採取措施控制海島的人口規模或者遊客數量。

  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海島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市、沿海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合理確定養殖布局,明確允許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禁止養殖區,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健全灣長制,實現區域內重要海域全覆蓋。

  各級灣長應當分級分區組織、協調、監督海洋空間資源管控、污染綜合防治、生態保護修復、環境風險防範等工作,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維護海洋生態安全。

  第四十七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海岸帶規劃實施情況、資源環境保護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及時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第四十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海洋、生態環境、城管執法(綜合執法)、園林和林業、水務、漁業、海事等行使海岸帶管理職權的部門,應當加強監視、監測網絡建設,運用衛星航空遙感、遠程視頻、大數據分析以及在線自動監測等手段,對海岸帶範圍內的規劃建設、污染排放、資源環境、海域使用、土地利用等進行動態監視、監測。

  第四十九條 沿海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以及行使海岸帶管理職權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海岸帶規劃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加強日常巡查與專項檢查,按照職責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條 行使海岸帶管理職權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海岸帶資源、保護、利用和管理等信息,並按照規定將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記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行使海岸帶管理職權的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三日內進行核查並及時處理。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的身份信息。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或者執法檢查等方式,對市人民政府海岸帶保護工作情況開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圍填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改變沙灘自然屬性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處每平方米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沙灘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限期拆除,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管執法(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對新建項目,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擴建項目,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限期拆除擴建部分,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海岸帶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審批建設項目的;

  (三)未依法履行海岸帶保護、修復職責的;

  (四)接到投訴舉報不及時核查、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岸線,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時海陸分界的痕跡線。

  (二)丁字灣,是指由即墨栲栳頭至與煙臺市行政區域分界線範圍內的海域。

  (三)鰲山灣,是指由即墨鰲山頭至女島範圍內的海域。

  (四)唐島灣,是指由鳳凰島魚鳴嘴至靈山衛丁家咀範圍內的海域。

  (五)靈山灣,是指由靈山衛丁家咀至濱海街道辦事處大黑石欄範圍內的海域。

  (六)古鎮口灣,是指由大珠山嘴至車輪山鼓樓咀範圍內的海域。

  (七)龍灣,是指由車輪山鼓樓咀至琅琊鎮台東頭村範圍內的海域。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4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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