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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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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青島市控制吸煙條例
制定機關: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有效期:2013年8月30日起至今
2013年6月27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吸煙是指吸食或者攜帶點燃的捲菸、雪茄煙、煙絲、煙葉等煙草製品。

  第三條 市、區(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日常工作由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政府相關部門和群眾團體應當積極開展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電信、網絡等應當經常性地開展控制吸煙的公益宣傳。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納入學校的健康教育計劃。學校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學生宣傳煙草煙霧危害,傳授控制吸煙知識。

  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所在的星期為本市控制吸煙宣傳周,集中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活動。倡導煙草製品銷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煙一天。

  第五條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組織對全市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測和評估,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為公眾提供控制吸煙健康教育服務,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煙服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吸煙:

  (一)供公眾進行社會活動或者提供購物、餐飲、住宿、醫療衛生、教育培訓、休閒娛樂健身等服務的室內公共場所;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室內工作場所以及電梯、樓道、餐廳等公共區域;

  (三)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火車、地鐵、輕軌、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室內外等候區域、站台;

  (四)幼兒園、中小學校、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動或者為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場所的室內外區域;

  (五)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室外觀眾席以及演藝、比賽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劃定臨時性禁止吸煙場所。

  居民公約、業主公約約定本居住區的電梯、樓道等公共區域禁止吸煙的,居民、業主應當遵守。

  第七條 禁止吸煙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

  單位根據需要在本單位非禁止吸煙場所劃定吸煙區的,吸煙區應當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並應當設置明顯的指引標識以及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

  第八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該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並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規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煙標識,禁止吸煙標識應當包含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投訴舉報電話;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不得放置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對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法律、法規對提供服務另有規定的除外),或者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吸煙場所內有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統一管理。

  鼓勵相關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採用煙霧報警、視頻圖像採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

  第九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任何人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或者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予以勸阻。

  吸煙者不聽勸阻或者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勸阻職責的,任何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和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務活動中,不得提供煙草製品,不得放置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第十一條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分工負責對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和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商場、超市等購物場所的監督管理;

  (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場所和藥品批發、零售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三)公安機關負責對提供住宿、洗浴、美容美髮、休閒娛樂等服務的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管理;

  (四)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各類文化、藝術場所的監督管理;

  (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對教育機構、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

  (七)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體育場館、健身場所的監督管理;

  (八)民用航空、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對其職責範圍內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內外等候區域、站台等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除民用航空器、火車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內外等候區域、站台等的監督管理;

  (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的監督管理。

  單體建築內有若干禁止吸煙場所且按照前款規定分屬兩個以上部門監督管理的,由按照該建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主要從事的經營、服務活動確定的部門進行監督管理。主要經營、服務活動難以確定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禁止吸煙場所進行巡查,並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反饋投訴舉報人。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礙執法人員進入禁止吸煙場所履行法定職責。

  第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控制吸煙的行為干預、戒煙服務、宣傳教育、人員培訓等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鼓勵社會組織、個人通過捐助、捐贈、志願服務等形式,支持、參與控制吸煙工作。

  第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創建無煙單位和無煙環境,並將控制吸煙工作作為文明單位評價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十五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由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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