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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革命委員會關於加強工礦區商業網點和做好商品供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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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革命委員會
關於加強工礦區商業網點和做好商品供應工作的通知

陝革發〔1972〕11號
1972年3月2日

  在偉大領袖毛主席「備戰、備荒、為人民」的偉大戰略方針指引下,我省三線建設發展迅速,新工礦區不斷增加。為了使商業工作適應工業發展的新形勢,根據試點經驗,工礦企業辦商店是個好辦法。各地在進行過程中應解決好以下問題。

  一、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堅持政治掛帥,以階級鬥爭和路線鬥爭為綱,認真貫徹執行毛主席「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總方針和「關心群眾生活」,「自己動手,豐衣足食」的偉大教導,落實光輝的「五·七」指示,在集中主要力量抓好生產建設的同時,在新工礦區多快好省地發展商業網點,使商業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二、工礦企業辦的商店,是全民所有制的社會主義商業。既是廠礦的一個組成部分,又是國營商業的基層單位,實行雙重領導,以廠礦為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計劃,統一政策,統一價格,統一調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打擊投機倒把,管好市場;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紀律,不准挪用商業資金,不准自行跨區採購商品,不准以物易物,嚴禁賒銷和商品「走後門」。

  商店的職工,除領導骨幹由廠礦和商業部門配備外,營業、服務人員按照毛主席「五·七」指示的精神,由廠礦選拔家庭出身好,政治覺悟高,熱心為群眾服務,辦事公道的職工家屬擔任。職工家屬參加商業、服務行業,不占國家編制,其工資在商品流通費用中支付,工資標準一般不得高於國營商業同工種最低一級;防護用品按工作需要由商店備用,不發給個人。

  三、工礦企業辦的商業、服務業,主要經營糧、煤、菜、肉、百貨、理髮、食品加工及修理業務等。

  四、工礦區商店的流動資金由商業部門供給,盈虧由主管商業部門負責。所得利潤,除扣除工資、費用、商品損耗、稅收和提取少部分用於擴大經營的措施費外,其餘全部上交商業主管部門。

  擴大經營措施費,可按零售額的百分之一或所得純利的百分之三十提取。

  五、對工礦區的貨源分配,應根據全省工業布局和現狀,適當照顧工礦區消費特點。除保證生活必需品外,對適合城市和工礦區的高檔商品,應優先安排城市和工礦區。

  工礦區商店,應按商品流向和批發價格在指定的國營商業批發部門組織進貨。商品運輸由工礦企業負責。

  六、工礦商店用房和設備,根據國務院(65)國計算第404號《關於改進基本建設計劃管理的幾項規定(草案)》第四條「在城市範圍以外建設新的工礦點必需的職工生活、福利設施,由工礦企業負責投資建設」的規定,由工礦負責解決。如果一個商業點有兩個和兩個以上企業共同的福利設施,由所在縣革委會指定一個企業負責組織,投資分攤,統籌建設。

  七、由於工礦企業和交通運輸的發展,新形成的小城鎮,尚未建立商業、服務網點的,由所在地(市)革委會進行規劃,納入國家計劃,逐步建設。商業人員可按工礦區供應總人口百分之一點五至二的比例掌握配備。如當地人員不足,可由地(市)革委會調整、補充或增加指標。

  個別中、小企業所在地,目前沒有商業網點的,對職工必需的生活品,可委託工廠代銷,由商業部門付給一定的代銷手續費。

  八、各級革委會要加強對商業工作的領導,有一位領導同志負責抓商業工作。要教育商業、服務人員堅持無產階級政治掛帥,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的商業政策,防止和克服資本主義思想和經營作風。工礦企業辦商店是一項新工作,要認真組織工礦企業和商業部門先行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廣。工、商部門應積極主動,密切配合,迅速解決好工礦區的商品供應問題,以適應三線建設和工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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