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8)陝0113民初893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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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陝0113民初8937號

2018年9月17日

原告:葉正光,男,1939年9月22日出生,漢族,住海南省三亞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振濤,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大鷹,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振濤,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鐵軍,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振濤,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曉梅,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西城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振濤,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小燕,女,1966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振濤,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文,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振濤,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敏,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振濤,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天谷八路156號軟件新城研發基地二期A12棟2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劍,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盧楠,女,該公司職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雪松,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與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摩摩公司」)名譽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5月2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8年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振濤、廉高波,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李雪松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停止侵犯葉挺同志英雄事跡和精神的行為;2.判令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對原告進行書面賠禮道歉;3.判令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共100萬元;4.判令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其經營的自媒體賬號「暴走漫畫」通過「今日頭條」等多個平台發布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短視頻,其中有對葉挺同志的《囚歌》一詩進行歪曲、醜化、褻瀆的內容。此視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以下簡稱《英雄烈士保護法》)剛剛頒布施行之際公開發布,在國內外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是對革命先烈的褻瀆,嚴重損害了革命先烈的榮譽,同時給包括原告在內的革命先烈後人的精神造成極大痛苦。原告認為西安摩摩公司作為涉案短視頻的製作者和自媒體賬號「暴走漫畫」的經營者,對涉案短視頻的廣泛傳播負有完全的過錯,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原告現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辯稱,1.被告沒有傷害葉挺名譽的主觀故意。該視頻節目主要針對人民網等媒體報道過的「小學教材中植入醫院廣告」這一不良社會現象進行評論,視頻主旨是明確反對廣告植入小學教材,並且論述了無序植入廣告會對社會產生的影響。客觀上,被告在內容創作中不合適地引用了葉挺的作品,對原告情感和精神上帶來了傷害,被告誠懇道歉。2.被告的視頻節目如果得以完整的呈現,希望得到社會公眾(包括原告及家人)的理解,了解被告創作節目內容的初衷和主旨。被告在某一平台上發布的時長為1分09秒的視頻開頭為:「無孔不入的廣告商,已攻占了各科的教材。如果這樣,以後在課本里出現一些奇怪的句子,我們是一點也不會感到驚訝的。」該視頻的標題是《企業做宣傳都攻占了教科書,這也太誇張了》。視頻主旨是:反對在中小學教材(課本)植入廣告的現象,如果不制止這種現象,可能會對社會造成傷害。但是,相關媒體反覆提及的是時長58秒的視頻。被告經過調查確認從未發布過58秒視頻,對於某些媒體在內容上進行不完整的報道,可能存在掐頭去尾、斷章取義、誤導公眾的情況。被告希望可以藉此機會澄清該事實。以上並不是被告在開脫責任,被告深知,在內容中不正確的引用葉挺的作品,給原告情感和精神上帶來了傷害,被告誠懇道歉。3.基於對革命烈士的高度尊重,在事件發生後,被告與媒體進行溝通,積極向社會公眾實事求是地澄清事實,向原告及其家人賠禮道歉、努力消除影響。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材料,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1.《葉挺同志生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創建人和新四軍領導人--葉挺》網頁截圖打印件。證明:葉挺將軍是英雄烈士;葉挺將軍本人及其英雄事跡受《英雄烈士保護法》保護。

證據2.《囚歌》網頁截圖打印件。證明:《囚歌》體現了葉挺將軍百折不撓的革命意志和堅定不移的政治信仰;體現了英雄先烈們的大無畏精神。

證據3.「暴走漫畫」網站百度快照、國家商標局官網《商標檢索結果》打印件。證明:暴走漫畫、暴走大事件均由被告經營;被告應當對暴走漫畫公眾號發布的視頻負責並承擔《英雄烈士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民事責任。

證據4.《侮辱英烈暴走漫畫和今日頭條們的節操都去了哪裡?》的鳳凰網報道、《「暴走漫畫」在「今日頭條」侮辱董存瑞網友:這是挑釁英烈保護法》的中國青年網報道、《暴走漫畫「王尼瑪」回應侮辱英烈:審查不力深刻道歉》的網易報道、《「暴走漫畫」被指侮辱董存瑞遭封號「王尼瑪」喊冤》報道的打印件。證明:《英雄烈士保護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後,被告對2014年發布的含有侮辱褻瀆英雄烈士內容的視頻進行剪輯,對董存瑞烈士和葉挺將軍及其英雄事跡進行侮辱、褻瀆,並通過「今日頭條」等媒體公開發布,主觀故意和惡意極其明顯;前述行為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應當追究其違法責任;被告對其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行為沒有深刻認識。

證據5.《董存瑞家屬獨家回應「暴走漫畫」事件:這事算不上侮辱》(環球時報微信號)的文章打印件、《董存瑞家屬獨家回應「暴走漫畫」事件:這事算不上侮辱》(新浪轉載)的文章打印件。證明:被告混淆視聽,試圖掩蓋涉案視頻給自身帶來的不利影響;被告對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行為沒有深刻認識。

證據6.《董存瑞妹妹回應「這事算不上侮辱」:這話我可真沒說過》中國青年網及搜狐轉載的報道打印件。證明:被告混淆視聽,試圖掩蓋涉案視頻給自身帶來的不利影響;被告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行為並未獲得董存瑞家屬的諒解。

證據7.《致葉挺將軍家人的一封信》打印件。證明:被告承認其錯誤並道歉,但明顯迴避了剪輯於2014年已發布視頻的問題,並在《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後這一特殊時間點公開發布涉案視頻的問題。

證據8.《文化和旅遊部嚴肅查處醜化惡搞英雄烈士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通告打印件。證明:被告的行為已經被行政機關立案查處。

證據9.《頭條|侮辱英烈零容忍!新浪微博、今日頭條等相繼處理「暴走漫畫」內容》(搜狐)、《人民網談暴走漫畫被封禁事件:侮辱英雄代價多大?》(網易新聞)、《新華社評暴走漫畫侮辱先烈事件讓褻瀆者付出代價》(新浪網)、《涉嫌發布侮辱英烈短視頻今日頭條封禁「暴走漫畫」賬號》(人民網)、《暴走漫畫等16個微博賬號被關閉》(人民日報)、《優酷開展英烈保護專項、清理問題視頻:已下線<暴走大事件>》(澎湃新聞)、《關於「暴走漫畫」等涉發布侮辱英烈圖文及視頻內容賬號封禁處理公告》(網易)、《愛奇藝發布封禁「暴走漫畫」聲明》(鳳凰科技)、《繼今日頭條、微博後知乎封禁暴走漫畫相關賬號》(人民網)、《葉挺故鄉發聲強烈譴責「暴走漫畫」褻瀆先烈行為》(中新網)、《從快從重處罰讓醜化烈士形象者付出代價》(人民網)、《別讓我們的英烈再受「傷害」》(人民網)的報道打印件。證明:被告侮辱褻瀆革命英雄烈士的行為已為主流輿論所不容。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至證據3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認可。對證據4的形式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其認為媒體在發表相關評論前並未完整觀看涉案的視頻,如果完整觀看1分09秒的視頻,該視頻並非侮辱英烈;被告只在今日頭條上發布了視頻,未在今日頭條之外的其他平台上發布過視頻。對證據5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其認為被告的評論行為是針對客觀現象進行,並非虛構事實,且涉案視頻是從批判廣告植入現象開始,並無任何侮辱先烈的意思。對證據6的真實性認可,其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對證據7的真實性認可,其認為該事件給原告造成感情上的傷害,被告願意誠懇道歉,但造成傷害的原因是新聞媒體做出了斷章取義的錯誤報道。對證據8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其認為政府相關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僅認定被告的行為涉及董存瑞烈士。對證據9的真實性認可。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1.涉案時長1分09秒的視頻。證明:該視頻標題是《企業做宣傳都攻占了教科書,這也太誇張了》。視頻的主旨是:反對在中小學教材(課本)中植入廣告的現象,如果不制止這種現象,可能對社會造成傷害。

證據2.人民網等媒體關於「小學課本植入醫院廣告」的新聞報道打印件。證明:被告製作該視頻主要是依據人民網等媒體對「小學生課本中植入醫院廣告」這一社會現象做出新聞評論,製作視頻的初衷是批評在中小學生課本植入廣告這一真實存在的問題。

證據3.媒體在微博發表《「暴走漫畫」在「今日頭條」侮辱董存瑞》的文章打印件。證明:媒體將視頻節目誤導為58秒,掐頭去尾、斷章取義,因而造成網友的誤解,誤導了社會公眾,致使社會公眾產生「暴走漫畫侮辱革命烈士」的錯誤認識。事實上,被告的視頻標題是《企業做宣傳都攻占了教科書,這也太誇張了》。視頻的主旨是:反對在中小學教材(課本)中植入廣告的現象。

證據4.被告與一些媒體的溝通記錄截圖打印件。證明:事件發生後,被告積極與媒體進行溝通,提出媒體的報道內容不完整,存在斷章取義、誤導公眾的情況。被告希望第一時間向媒體消除誤解,澄清事實。

證據5.「王尼瑪」微博的截圖打印件以及被告組織工作人員實地學習後形成的文字、圖片材料打印件。證明:事件發生後,基於對革命烈士的高度尊重,被告積極向原告進行賠禮道歉,努力消除社會影響,向社會公眾澄清客觀事實。

原告對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其認為被告將《囚歌》進行篡改,將高尚的作品與低俗的內容連接在一起,是對葉挺烈士《囚歌》所體現的革命先烈大無畏氣概的褻瀆。對證據2的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其認為被告製作視頻的初衷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證據3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認可,對媒體將涉案視頻時長誤報道為58秒的事實無異議,對其餘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其認為被告發布涉案視頻的行為發生在《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後第8天,媒體報道反映出被告侮辱革命烈士及英雄事跡的主觀故意。對證據4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對證據5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其認為被告的捐款已被退回。

當事人對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根據原被告陳述和經審理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過其自媒體賬號「暴走漫畫」,在「今日頭條」上發布了時長1分09秒的短視頻。短視頻中的主持人頭戴玩偶帽,輔以肢體動作、語調語氣變化並在背景聲中的陣陣笑聲下,發表言詞內容。短視頻中的言詞內容以「如果我考了100分,可以帶我去博愛醫院玩耍嗎」、「無孔不入的廣告商,已攻占了各科的教材」、「如果啊以後在課本裡面出現了一些奇怪的句子我們是一點也不會感到驚訝的哦」為開始,在發表了其他言詞內容後,發表了「為人進出的門緊鎖着!為狗爬出的洞敞開着!一個聲音高叫着!爬出來吧!無痛人流!」的言詞內容,最後以「更誇張的是啊」對英文句子的中文音譯內容收尾。涉案1分09秒視頻後在互聯網上被廣泛傳播,被「鳳凰科技」、「中國青年網」、「網易新聞」、「搜狐」、「新浪網」等多家媒體報道或者轉載報道,引發輿論關注。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監測到有關「暴走漫畫」的網絡輿情後亦啟動了立案查處程序。「今日頭條」於2018年5月16日做出了對相關視頻進行下架處理以及封禁涉事賬號「暴走漫畫」的處理措施。隨後,「優酷」、「愛奇藝」、「騰訊視頻」等視頻網站做出下架「暴走漫畫」或者「暴走大事件」相關內容及封禁等處理措施。引發輿論關注後,西安摩摩公司通過微博等形式發布了澄清涉案視頻以及對該視頻中錯誤行為予以道歉的內容,並於當月公開發布了《致葉挺將軍家人的一封信》。西安摩摩公司在前述公開信中稱,其公司2014年製作的視頻內容中因錯誤引用革命先烈作品,被媒體報道後引發爭議,給社會和葉挺家屬造成了影響和傷害,已組織人員學習葉挺英烈事跡,進行誠懇道歉。

另查明,西安摩摩公司在「今日頭條」上發布的視頻時長為1分09秒,而非58秒。涉案1分09秒視頻系西安摩摩公司剪輯於其在2014年製作的時長約18分的視頻。時長約18分的視頻在2014年發布,後被下架處理。

再查明,葉挺是我國著名的軍事家,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創建者之一。20世紀40年代,葉挺在被國民黨反動派羈押期間創作了《囚歌》,以表明其堅貞不屈,為理想信念奮鬥的志氣。葉挺《囚歌》的全文為:「為人進出的門緊鎖着,為狗爬出的洞敞開着,一個聲音高叫着:爬出來吧,給你自由!我渴望自由,但我深深地知道--人的身軀怎能從狗洞子裡爬出!我希望有一天,地下的烈火,將我連這活棺材一齊燒掉,我應該在烈火與熱血中得到永生!」原告葉正光系葉挺之子,原告葉大鷹、葉鐵軍均系葉挺之孫,原告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均系葉挺之孫女。

本院認為,葉挺烈士在皖南事變後於1942年在獄中創作的《囚歌》充分體現了葉挺百折不撓的革命意志和堅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該詩表現出的崇高革命氣節和偉大愛國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同時也是葉挺享有崇高聲譽的基礎。

關於被告西安摩摩公司篡改《囚歌》內容並在網絡平台上傳涉案視頻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葉挺名譽侵害的問題。判斷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本案中,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其製作的視頻中將葉挺烈士生前創作的《囚歌》:「為人進出的門緊鎖着,為狗爬出的洞敞開着,一個聲音高叫着:爬出來吧,給你自由」篡改為「為人進出的門緊鎖着!為狗爬出的洞敞開着!一個聲音高叫着!爬出來吧!無痛人流!」。該視頻於《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之際,即在網絡平台上發布並傳播,引發了眾多新聞媒體的報道,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及網民的評論,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該視頻內容褻瀆了葉挺烈士的大無畏革命精神,損害了葉挺烈士的名譽,不僅給葉挺烈士親屬造成精神痛苦,也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行為具有違法性且其主觀過錯明顯,據此認定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行為已侵害了葉挺烈士的名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本案中,原告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要求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停止侵害葉挺烈士英雄事跡和精神行為的訴訟請求,經查,在原告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起訴前,「今日頭條」平台下架了被告西安摩摩公司發布的涉案視頻並對「暴走漫畫」賬號進行了封禁,該侵權行為已停止。原告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要求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進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雖被告西安摩摩公司發布的涉案視頻已經下架,且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也通過《致葉挺將軍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但其客觀上實施的侵害葉挺烈士名譽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應當在國家級媒體上予以正式公開道歉,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原告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要求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賠償1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因素,結合本案具體情況,酌情認定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三家國家級媒體上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公告須連續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執行,本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0000元;

三、駁回原告葉正光、葉大鷹、葉鐵軍、葉曉梅、葉小燕、葉文、葉敏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元,由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娜娜

審 判 員  栗德亮

人民陪審員  張廣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薛 梅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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