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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58)刑法字第418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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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58)刑法字第418號

陝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
1958年3月12日
城固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
<58>刑法字第418號

  本院於1958年3月12日由代理審判員陳建平和人民陪審員付永貞、蔣素蓮組成審判庭,書記員王文全擔任記錄。在代檢察員汪慶德的參加下,在審判庭公開審理了受審人王慈民不法富農一案。查受審人王慈民,男,38歲,富農出身,漢族,陝西省城固縣人,現住原公區九山鄉南溝村,職業務農,有前科。

  本案經本院審理完結,現查明:

  被告王慈民系富農份(分)子,國民黨員,偽軍官,55年因偷漏稅款,拉攏幹部等罪被捕關押,56年12月釋放回家,被告回家後,仍不痛改前非,竟對群眾煽動說:「受法(註:應是坐牢的意思)比農民吃的好」,57年3月借當日工分未宣布的空隙,煽動社員說:「政府太虧我們了」故意煽動群眾,並在修水庫中不服從組長指揮,4月協同其兄將已入社的土地七分奪回耕種,引起其他社員也將已入社的土地私種,被告並私挖公有坡一分多,5月夏收中偷竊社內麥子兩背斗叫其子女背回,並偷砍農民小數(樹)兩根,8月出售尿水中給尿摻假,56年公糧拖欠至今未繳納,特別是被告的犯罪事實,經王德芳等人檢舉後,被告心懷不滿曾企圖看時機殺害王德芳等人。總(綜)上事實,被告供認屬實,且有王宗堂等人檢舉為憑。

  查被告王慈民反動氣焰囂張,55年通過改造仍堅持其反動立場,造謠煽動群眾,霸占社內土地,偷竊社內糧食及其他人樹木,特別嚴重的是企圖謀殺檢舉人,此類屢教不改的反動分子,應予嚴懲,故依法判處:被告王慈民有期徒刑8年(刑期由1958年3月12日至1966年3月11日止,但被告已於1958年2月6日至今羈押41天,應由主刑中扣除,故被告應於1966年元月31日刑滿)。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付本上訴於漢中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195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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