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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領導進行司法改革運動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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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領導進行司法改革運動的指示
府法字第21號
1952年6月

   事由:關於領導進行司法改革運動的指示。

   主送機關:各專署並分院、各縣(市)府並縣(市)法院。

   抄送機關:省法院、監委會、省檢察署、省公安廳、民政廳。

   奉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電示,目前全國各地法院系統在組織與思想作風上均存在着嚴重不純現象。經中央政法視察組檢查,根據關中各縣法院副院長聯席會議和陝北、陝南各分院副院長的匯報,全省789名司法幹部中有舊法人員132名;此外還有參加過特務組織、敵偽、黨團的骨幹分子,逃亡地主,敵人特刑庭的書記官,保、鎮長等,也混入了人民司法機構。以致產生刑訊逼供,錯殺好人,冤獄好人,貪污受賄,以反動的六法觀點與舊衙門作風,對待人民司法工作。因此在某些地區嚴重地脫離了人民群眾,造成極不良的影響。

   人民司法機關是鎮壓反動分子,保護人民群眾的專政武器之一,絕不能把這一武器交給不可靠的分子手裡。為了純潔各地法院組織,加強人民司法工作建設,發展與提高司法業務,使之很好地為政治服務,特作如下指示:

   (一)組織領導:這次司法改革運動是全國性的,有其特別重要意義,也是目前各地一項迫切重要的政治任務。各專署、縣府必須重視,以積極認真的精神切實領導,責成檢察署、監委、公安、法院、民政等部門領導同志組成司法改革組,切實負責,專責領導檢查法院的舊法觀點,舊衙門作風,整頓法院的組織。

   (二)方法步驟:

   1.先學習文件(學習中央有關反六法及人民司法建設的文件),接着普遍檢查暴露問題。檢查時,要領導帶頭,組織骨幹,發動群眾,全面檢查。主要檢查舊法觀點,舊衙門作風;但也須注意發現與提倡新的創造。檢查的方法是:翻自己辦過的案卷;有重點地詢問當事人和召開群眾小型座談會,搜集對判案意見,遇各種代表會請代表批判。有計劃地向各有關部門徵詢意見;從審判制度、審判作風、群眾路線、審判程序和判決書等方面檢查是否執行了「便利群眾,聯繫群眾,依靠群眾」的原則。檢查中,聯繫檢查各上級法院的指示、通知、命令、通報、批覆、改判案件等,並將發現的問題提供各該上級法院,以便上下夾攻,內外配合,徹底肅清舊法觀點和舊衙門作風;最後批判總結所有問題,重點地分類研究,哪些是舊法觀點和舊衙門作風;哪些是人民司法的新創造(這是整理建設階段)。檢查與批判總結階段可互相交叉進行,不可機械分割。思想批判與純潔組織要結合進行,避免脫節。

   2.各級法院整頓組織,純潔思想,爭取在九月底基本完成,並結合九月份大張旗鼓檢查貫徹婚姻法運動,更深入一步檢查司法工作,從政治上、組織上、思想作風上提高和保持人民法院的純潔性。一般縣院於8月中旬動手;關中缺副院長的縣院和寶雞市院於8月下旬動手;關中各縣院、陝南、陝北各分院,每旬必須將運動進行情況報一次,全省各級法院9月底總結報告省院。

   (三)整頓組織:

   1.對書記官、推事、檢察官,原則上不得擔任審判工作。一般舊法人員,未經徹底改造和嚴格考驗者,不得作審判工作,對一般舊法人員和其中的壞分子,應以下列原則分別處理;對舊法觀點很深不可改造的落後分子,應分別清洗(這是少數);對現在思想、工作表現較好的進步分子,應繼續留用分配一般行政工作(如系舊推事、檢察官、書記官,應調離原在偽法院的所在地點),對思想、工作表現平常尚可改造者,訓練後可分配技術性工作(油印、繕寫、會計、檔案等)或轉業。除原薪太高者外,一般的儘可能不變其待遇。

   2.對反革命和貪贓枉法的壞分子,應依法懲辦。對政治面目不清或沒有現行反革命活動的國民黨、「黨網」分子、區分部書記、三青團區隊長以上的反動骨幹分子和逃亡地主,應通知當地縣、區政府調查,有罪惡者依法懲辦。無罪者分別處理。

   3.對曾在舊法機關工作過的地下黨員(包括解放後加入之黨、團員)和當過舊推事、檢察官、律師的民主人士應有區別,不能和一般舊法人員混淆。

   4.對墮落蛻化,作風惡劣,堅持舊法觀點不改的新老幹部,應首先撤換。對其中決心改過,願意進步的,可送學校學習。

   5.在處理時,必須掌握邊打、邊穩、邊建的原則,並應本着嚴肅慎重的態度,分別對待。對必須清除、轉業的,不能遷就留戀。在清除時要給以生活出路,不使流離失所,以免影響社會治安,如有個別確實生活無法維持,可送適當學校加以訓練,甄別後,再另行分配工作,防止草率從事和一足踢開不做適當安置的偏向。

   6.對清除、轉業、學習和生活安置問題,應由民政科統一辦理。對被清除的人態度應該是誠懇的,不得鄙視。各縣決定要法辦的分子,須呈經省法院批准。

   7、必須事先掌握材料,心中有數。處理時應經過全體幹部討論,使大家弄清是非;使被清除、轉業和法辦者,心悅誠服。對清除、法辦者必須經過附近訴訟當事人和城市各界代表與進步人士,開會討論,經過群眾討論,使之公開承認錯誤,獲得名正言順,予以適當處理。絕對避免單純以行政力量草率處理,有失社會人士的同情。

   (四)幹部補充:

   清除不純分子後,必須調配一些立場堅定、觀點正確和熟悉政策的老幹部充任骨幹;並從人民法庭、工農、青、婦等群眾團體及轉業軍人中調整一批優秀分子;此外選拔一些群眾運動湧現出並經鍛煉的積極分子及群眾中有威信的調解委員充實法院機構。希認真研究執行為要。

   主 席:馬明方

   副主席:張邦英

   張鳳翱

   韓兆鶚

   一九五二年六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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