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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海岸帶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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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海岸帶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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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防城港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防城港市海岸帶保護條例

(2019年11月1日防城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合理利用海岸帶資源,充分發揮海岸帶在經濟、社會、文化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岸帶的保護、利用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的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海洋一側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陸地一側延伸的濱海陸地。

  向海洋一側延伸的近岸海域範圍為自海岸線向海一側延伸至一千米等距線,向陸地一側延伸的濱海陸地範圍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劃定。

  第三條 海岸帶保護應當遵循陸海統籌、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強化監管、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協調和解決海岸帶保護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海岸帶保護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海岸帶資源調查、確權登記、規劃以及海岸線向陸一側海岸帶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岸線向海一側海岸帶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環境監測和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範圍內的沿海防護林、濕地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利、文化旅遊、海事、港口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岸帶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海岸帶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海岸帶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捐贈、投資等形式參與海岸帶保護工作。對在海岸帶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洋、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利、文化旅遊、海事、港口等主管部門以及區(市)人民政府編制全市統一的海岸帶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編制海岸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公開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海岸帶保護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序執行。

  第八條 海岸帶保護專項規劃編制應當按照生態優先的原則,遵循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要求,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洋功能區劃,並與環境保護、林業、旅遊、港口、養殖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海岸帶保護專項規劃是海岸帶保護的基本依據,各種保護、利用與管理活動都應當符合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海岸帶保護專項規劃編制應當確定海岸帶具體界線範圍,並根據海岸帶自然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將海岸帶劃分為嚴格保護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優化利用區域,實行分類保護與利用。

  海岸帶具體界線範圍應當設立保護界標。嚴格保護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周邊應當設立標示牌並註明四至範圍。

  第十條 下列區域應當列為嚴格保護區域:

  (一)自然保護區;

  (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核心區;

  (三)海濱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歷史人文遺蹟;

  (四)珍稀、瀕危物種集中分布區域,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等生態敏感區;

(五)重要濱海濕地、候鳥栖息地、重要河口;

(六)具有特殊風貌保護價值的優質沙灘、基岩海岸集中區域;

  (七)其他自然形態保持完好、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顯著的區域。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應當列為限制開發區域:

  (一)傳統漁場、海水養殖區等重要漁業水域;

  (二)海岸侵蝕岸段和生態脆弱自然岸段;

  (三)其他自然形態保持基本完整、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較好、開發利用程度較低的區域。

第十二條 海岸帶範圍內未列入嚴格保護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其他區域劃定為優化利用區域。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海岸帶範圍內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區域,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管控措施。自然岸線保有率不得低於市生態保護紅線管控標準。在自然岸線保護範圍內,禁止改變自然岸線屬性的行為。

  第十四條 嚴格保護區域禁止實施與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活動,禁止破壞自然地形地貌和損害生態環境的活動。可以開展沙灘養護、濕地修復等恢復海岸帶自然形態、提升海岸帶生態功能的修復治理活動。

  限制開發區域嚴格控制改變自然地形地貌和影響生態功能的開發利用活動。禁止開展工業生產、礦產資源開採和商品房建設,禁止實施圍填海、炸毀礁石等損害海岸帶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行為。鼓勵開展退堤還海、清淤疏浚、生態廊道建設等提升海岸帶資源價值和恢復海岸帶生態功能的修復治理活動。

  優化利用區域的開發利用,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節約集約利用海岸帶資源,禁止限制類、淘汰類產業項目,嚴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用海。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建築後退線。自海岸線起向陸域延伸200米範圍內、特殊岸段100米範圍內,除國防安全項目、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港口碼頭建設項目、市政公用項目、公共旅遊景觀工程項目以及防災減災建設項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與海岸帶保護無關的建築物。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尚未開發建設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後退距離。

  在海岸帶範圍內,嚴格控制新建建築的高度、密度、體量和容積率。海岸帶及其鄰近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應當與自然環境、整體風貌相協調,不得對海濱形成封閉式遮擋。

  第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海岸帶範圍內的海水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禁養區內禁止各類水產養殖活動。限養區內不得擅自新增水產養殖項目、改變養殖方式或者擴大養殖規模。

  第十七條 海岸帶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已有的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採取必要污染防治措施,妥善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實現達標排放,並且逐步引導遷出海岸帶範圍。

  第十八條 海岸帶範圍內從事餐飲、旅遊、養殖、海產品加工等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垃圾分類回收裝置或者污染防護設施,禁止丟棄、掩埋、堆積、拋撒、傾倒、焚燒垃圾等廢棄物以及其他污染海岸帶的行為。

  前款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服務活動所產生的污水應當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無法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應當處理達標後排放。禁止直接排放污水。

  第十九條 嚴格保護區域、限制開發區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已經設置排污口的應當逐步關閉或者拆除,無法關閉或者拆除的應當提高污水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 禁止在嚴格保護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採挖海砂、砂石,開展洗砂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沙灘環境衛生,建立沙灘管護制度,保持沙灘清潔。

  在市、區(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沙灘保護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擺賣兜售物品;

  (二)擅自堆放物料;

  (三)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

  (四)修造船舶影響沙灘環境衛生;

  (五)其他影響沙灘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海岸帶範圍內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指定的碼頭、泊位和區域停放,禁止棄置船舶。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海岸帶範圍內的沿海防護林,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

  第二十四條 海岸帶範圍內的市政公用休閒場所應當免費開放,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公益性質和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圈占海域和沙灘、礁石等近海區域,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開展親近海洋的相關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行使海岸帶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制度,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制止並依法查處侵占、破壞和污染海岸帶的行為。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本轄區有侵占、破壞和污染海岸帶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及時上報並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執法。

  第二十六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海岸帶環境及海洋災害監測監視系統,加強海岸帶環境及海洋災害監測預報。

  行使海岸帶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測監視網絡建設,提高在線自動監測能力,對海岸帶範圍內的規劃建設、污染物排放、沙灘使用、土地利用、濕地、船舶等進行動態監視監測。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岸帶的義務,有權對侵占、破壞和污染海岸帶的行為進行舉報,有權對海岸帶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投訴和檢舉。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開,統一接受侵占、破壞和污染海岸帶違法行為的舉報。

  受理舉報事項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對調查處理結果享有知情權。

  第二十八條 對潮汐侵蝕、海水入侵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海岸帶生態環境功能退化、破壞,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綜合修復治理。

  修復治理應當按照尊重自然、維護生態的原則,與周圍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九條 因海岸帶保護需要,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造成海岸帶生態環境破壞、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修復治理的義務。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修復治理義務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實施代履行。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禁養區開展各類水產養殖活動或者在限養區擅自新增水產養殖項目、改變養殖方式或者擴大養殖規模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清潔條例》《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嚴格保護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開展洗砂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拆除設施設備,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在市、區(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沙灘保護區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建成區內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城市建成區外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處罰:

  (一)擅自擺賣兜售物品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堆放物料的,責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占用面積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的,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修造船舶影響沙灘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清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棄置船舶的,由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船舶所有權人應當自限期遷移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船舶遷移;船舶所有權人拒不遷移或者無法確定所有權人的,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有權依法進行處置。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圈占海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非法圈占沙灘、礁石等近海區域,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開展親近海洋相關活動的,由自然資源、海洋、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海岸帶保護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海岸線,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時水陸分界的痕跡線。

  本條例所稱自然岸線,是指由海陸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線,包括砂質岸線、淤泥質岸線、基岩岸線、生物岸線等原生岸線。

  第四十條 有居民海島的保護、利用與管理,有關海島保護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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