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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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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制定機關: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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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長春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4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2013年10月30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汽開區)的建設,加快汽車產業的發展,規範汽開區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汽開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汽開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開發區,實行市人民政府與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共建體制。

第四條 汽開區的管轄區域為東起普陽街、長沈鐵路,南接公主嶺市范家屯鎮,西至西新開河,北到景陽大路、支農路、長春西湖。

第五條 汽開區應當加快汽車產業發展,逐步建設成為汽車及零部件的研發、生產、貿易、物流基地和汽車文化、汽車人才的培育基地。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汽車產業實際,制定汽開區的產業發展、財政扶持、投資融資等相關政策。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汽開區專項扶持發展資金,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改造以及汽開區的開發建設。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能

第七條 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汽開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其管轄範圍內的經濟、社會事務實行統一管理。

第八條 汽開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汽開區的實施辦法;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汽開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依法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四)依法審批、核准、管理投資項目;

(五)負責財政管理,行使一級財政管理權和獨立國庫管理權;

(六)行使建設項目規劃實施監督檢查權;

(七)負責建築業管理,審批建設工程許可事項,規劃、建設和管理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八)負責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進出口業務、對外經濟合作,辦理涉外事務;

(十)負責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和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安全生產、農村經濟和社會事務管理等工作;

(十一)協調駐汽開區內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汽開區管委會受相關主管部門委託組織和實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查、建設項目建議、土地徵收前期工作。

第九條 汽開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汽開區的管理事務。

第十條 國土、規劃、環保、公安、消防、稅務、工商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汽開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實行雙重領導,依法履行各自職能。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可以在汽開區設立業務窗口或者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汽開區管委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範審批管理,簡化辦事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二條 汽開區管委會應當加強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再就業服務工作,為用人單位招聘人才、錄用員工、職業培訓提供服務,為城鄉勞動力就業提供服務。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 汽開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支持和服務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編制汽開區分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汽開區分區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由汽開區管委會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在汽開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未經批准建設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經規劃主管部門、國土主管部門認定應當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六條 汽開區內的投資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動工建設。對逾期未動工建設或者閒置土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十七條 汽開區管委會應當完善投資服務體系,提供適宜投資興業的發展環境。

第十八條 鼓勵投資者在汽開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汽車生產製造類項目;

(二)具備系統開發能力的汽車關鍵零部件以及先進產品開發和製造能力的汽車零部件加工類項目;

(三)新能源汽車、汽車電子、車用新材料以及汽車裝備製造類項目;

(四)汽車及零部件貿易、二手車交易,汽車物流、研發、租賃、擔保、置換等汽車服務類項目;

(五)商務服務、金融保險、信息諮詢、教育文化等現代服務類項目;

(六)其他符合汽開區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汽開區內投資興辦科技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和科技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汽開區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以及其它公益事業。

第二十一條 汽開區內興辦企業、發展事業,應當符合汽開區分區規劃和汽車產業政策,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汽開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制度,依法納稅,並按照規定向汽開區管委會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三條 汽開區內的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為其員工辦理失業、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 在汽開區興辦與汽車產業相關聯的企業,享受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給予的有關優惠政策。

汽開區內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在汽開區內設立汽車及零部件研發中心,經認定為國家、省、市級研發機構的,汽開區管委會應當給予扶持。

第二十六條 汽開區建設用地執行省、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對入區建設的重大汽車及零部件項目,應當優先提供用地需求。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汽車產業配套標準的入區企業,汽開區管委會應當推薦進入大型骨幹汽車企業配套體系;已經進入配套體系的,優先推薦進入研發體系。

第二十八條 對汽開區內企業發展汽車及零部件自主品牌的,汽開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產品的標準制定、質量認證、宣傳推廣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九條 對汽開區內的出口重點零部件企業,在立項、核准、備案、技術改造貼息、專項資金申報以及銀行貸款等方面,汽開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 對汽開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引進的汽車經營管理、研發人才和高級技術工人,汽開區管委會應當為其提供生活便利。

第三十一條 對汽開區經濟、社會發展及招商引資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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