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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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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長春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4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4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2013年10月30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5年4月22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其檔案業務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委託,負責下列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一)接收和保管應當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

(二)收集和徵集重要的城建檔案;

(三)採用現代科技手段修補、完善、管理城建檔案;

(四)編制各種檢索工具,開展城建檔案的利用工作;

(五)監督和指導城建檔案業務工作,培訓業務人員;

(六)參加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

(七)組織和參與城建檔案學術研究活動;

(八)宣傳貫徹城建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九)其他涉及城建檔案管理的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城建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第六條 對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獎勵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1. 報送、移交、接收

第七條 下列城建檔案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或者移交:

(一)工業建築、民用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人防工程(機密級以上的工程除外)等建設工程檔案;

(二)城市地下建(構)築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工程檔案及地下管網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三)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登記,並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相關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第九條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檔案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因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檔案,給利用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由檔案提供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提出報送工程檔案的具體要求,並及時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條 報送城建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檔案資料應當是原件。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報送副本或者複製件的,複製件上應當註明原件的保存處,並加蓋原件保存單位印章;

(二)建設工程文件、圖紙簽字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等不具耐久性的書寫工具;

(三)檔案資料應當真實、齊全、完整、字跡清楚、規格統一;

(四)建設工程竣工圖圖樣清晰,與工程實體相符,並加蓋竣工圖章;

(五)各種管線工程竣工圖應當以竣工測量成果為依據。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工程項目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將工程聲像、電子檔案一併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並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構)築物、管線工程現狀資料;沒有現狀資料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補測、補繪,並及時將測繪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預驗收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預驗收完畢。建設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補充、完善,並重新提請預驗收。

未進行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或者預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託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組織工程檔案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地下建(構)築物、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測繪,形成竣工測繪成果,並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或者註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五條 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後三個月內報送或者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十八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以及其他單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應當在三年內全部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九條 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城建檔案目錄。

第二十條 開發區的建設工程檔案由所在地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跨市、縣(市)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有計劃地收集、徵集、恢復、完善缺失的以及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城建檔案。

  1. 保護、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建檔案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建立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

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提供並及時更新。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信息及時導入城建檔案信息動態管理系統,實現城建檔案信息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檔案館館庫選址、設計、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恆溫、恆濕、防盜、防火、防蟲、防磁、防塵、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設施;

   (三)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採取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四)電子檔案的存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備載體存放環境,同時進行異地備份;

   (五)建立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檔案綜合信息。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檔案管理人員,做好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報送、移交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印章的檔案複製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館藏檔案結構、案卷目錄信息,方便社會公眾利用。

   第二十八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

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損毀、塗改等行為。

第三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可以收取城建檔案服務費。其服務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1.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逾期三個月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逾期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逾期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四)逾期九個月以上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單位罰款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記入建設行為不良信用記錄:

(一)未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的;

(二)未按照工程進度編制、收集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

(三)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

第三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城建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城建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城建檔案的;

(四)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城建檔案損失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1.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檔案未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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