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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縣人民政府為建立中國人民解放軍接管秩序的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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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縣人民政府佈告
佈字第貳號
1949年8月

我長沙全縣業已解放。為保護人民利益,迅速建立革命秩序,本府遵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約法八章,特布告事項如下:

(一)保護全體人民的生命財產。凡我縣各界人民均應保持秩序,各安生業。並積極支援人民解放軍,解放全中國。如有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破壞分子乘機搗亂、造謠、搶劫等破壞行為者,定予嚴懲。

(二)一切反動武 裝、散兵游勇,應 即就地向人民解放軍及本縣縣區政府投誠,交出武器。其自動投誠並交出武器者,概不追究。如有抗不投誠,或隱藏武器者,定予査究。獎勵人民檢舉告發。窩藏不報者,定予依法懲處。

(三)除戰爭罪犯及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屬舊政府人員及警察均應服從人民政府法令,各安職守,維持秩序,保護資財、文件、檔案、武器、彈藥等,具造清冊,聽候移交。如無嚴重反動行為或嚴重劣跡者,人民政府分別情況適當錄用。如有乘機破壞、偷盜、貪污、隱藏或帶走公文、檔案、武器,或違抗人民政府法令,拒不交代者,定予追拿懲辦。

(四)一切公共財產如工礦、林牧、交通建築〈鐵 路、橋梁、電線、電杆、船 舶、碼頭)、倉庫、房屋等。各界人民均有保護責任,任何人不得偷盜、貪污、破壞。

(五)保護一切公私立學校、醫院、文化教育,及其他一切公益事業機關。凡在以上機關供職人員,均望照常供職。公立的聽候接收。

(六)為支援大軍作戰急需,公糧暫釆籌借辦法。按糧多多借、糧少少借、無糧不借的精神,規定負擔比例。按照其原收入總產量,地主不超過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富農不超過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佃富農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中農不超過百分之十至十五,貧農一般不借。不得已須借者,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凡我人民,均應本此規定實行籌借,踴躍繳納。其所借之糧,應向收糧機關交糧後,取得政府或部隊團以上正式收據或糧票,以備正式徵收公糧時,抵交公糧。倘有辦公人員不按法令徇情舞弊者,則人民應予舉發糾正,其屬情節嚴重者,將予法辦。

(七)中國人民銀行所發行之人民票,為解放區法定唯一之本位幣,凡我在解放區各界人民,均應流通使用,不得拒絕或抬高物價。望我全體人民遵照執行。切切此布。

縣長:李義堂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八月 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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