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車操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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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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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機車乘務員是鐵路運輸的主要技術工種,擔負着駕駛機車,維護列車安全正點的責任。為使機車乘務員操縱列車規範化、標準化,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機車乘務員和各級機務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和嚴格執行本規則的規定,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做到遵章守紀、愛護機車、平穩操縱、安全正點。

第三條 應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逐步實現機車運行遠程監控,完善機車操縱運行信息分析,配備模擬駕駛裝置,加強日常培訓,規範和提高機車乘務員操縱水平。

第四條 鐵路局按本規則制定作業標準,定期組織檢查。

第二章 段內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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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出乘前必須充分休息,嚴禁飲酒,按規定着裝,準時出勤。

第六條 出勤時,機車乘務員應攜帶工作證、駕駛證、崗位培訓合格證(鑑定期間由機務段出具書面證明)和有關規章制度,到機車調度員處報到,接受指紋影像識別、酒精含量測試,按規定領取司機報單、司機手冊、列車時刻表、運行揭示等行車資料和備品。

第七條 認真閱讀核對運行揭示及有關安全注意事項,結合擔當列車種類、天氣等情況,做好安全預想,並記錄於司機手冊。認真聽取出勤指導,將司機手冊交機車調度員審核並簽認。

第八條 辦理運行揭示和列車運行監控裝置專用IC卡(以下簡稱「IC卡」)交付時,必須實行出勤機班與出勤調度員雙審核、雙確認的檢驗簽認把關制度。

第九條 按職責分工進行交接。接車時,認真了解機車運用、檢修情況,辦理燃料、耗電和工具、備品交接。接車後,確認列車運行監控裝置(以下簡稱「LKJ」)、機車信號、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等行車安全裝備合格證齊全、符合規定。將IC卡數據載入LKJ並確認無誤。

第十條 機車檢查按附件1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

附件1–1 DF8B型內燃機車檢查項目。

附件1–2 HXN5型內燃機車檢查項目。

附件1–3 SS4型電力機車檢查項目。

附件1–4 HXD3型電力機車檢查項目。

附件1–5 DF8B型內燃機車換班站檢查項目。

附件1–6 HXN5型內燃機車換班站檢查項目。

附件1–7 SS4型電力機車換班站檢查項目。

附件1–8 HXD3型電力機車換班站檢查項目。

本規則規定以外的機型檢查項目,由鐵路局參考本規則自行制定。機務段應根據乘務方式、整備設備、技術作業時間等情況參照附件1機型檢查程序的技術規定,制定各型機車具體檢查內容及要求。

第十一條 電氣動作試驗、電力機車高低壓試驗按附件2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

附件2–1 DF8B型內燃機車電氣全面檢查程序。

附件2–2 HXN5型內燃機車智能顯示器檢測操作程序。

附件2–3 SS4型電力機車高、低壓試驗程序。

附件2–4 HXD3型電力機車高、低壓試驗程序。

JZ–7、DK–1、CCBII、法維萊型制動機檢查和試驗按附件3至附件6的規定進行。

本規則規定以外的機型電氣動作試驗、制動機試驗和電力機車高低壓試驗方法,由鐵路局制定。

第三章 出段與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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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機車整備完畢機班全員上車後,要道準備出段。

  1. 確認調車信號或股道號碼信號、道岔開通信號、道岔表示器顯示正確,厲行確認呼喚(應答),鳴笛動車(限鳴區段除外,下同)。確認呼喚(應答)標準見附件7。
  2. 移動機車前,應確認相關人員處於安全處所,防溜撤除,注意鄰線機車、車輛的移動情況。段內走行嚴守速度規定。
  3. 機車到達站、段分界點停車,簽認出段時分(單班單司機簽點辦法由鐵路局規定),了解掛車股道和經路,執行車機聯控,按信號顯示出段。

第十三條 進入掛車線後,應嚴格控制機車速度,執行十、五、三車和一度停車規定,確認脫軌器、防護信號及停留車位置。

  1. 距脫軌器、防護信號、車列10m前必須停車。
  2. 確認脫軌器、防護信號撤除後,顯示連掛信號,以不超過5km/h的速度平穩連掛。
  3. 連掛時,根據需要適量撒砂,連掛後要試拉。

第十四條 掛車後,機車保持制動,司機確認機車與第一位車輛的車鈎、軟管連結和折角塞門狀態。多機重聯時,機車與車輛連掛狀態的檢查由連掛司機負責;列車本務司機應復檢機車與第一位車輛的車鈎、軟管連結和折角塞門狀態。

  1. 正確輸入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以下簡稱「CIR」)、LKJ有關數據。採用微機控制制動系統的機車,核對制動機設定的列車種類。向運轉車長或車站值班員(助理值班員)了解編組情況、途中甩掛計劃及其他有關事項。
  2. 貨運票據、列車編組順序表需由機車乘務組攜帶時,應按規定辦理交接,並妥善保管。
  3. 司機應在列車充風或列車制動機試驗時,檢查本務機車與列尾裝置主機是否已形成「一對一」關係。
  4. 制動主管達到定壓後,司機按規定及檢車人員的要求進行列車制動機試驗,裝有防折關裝置的機車應確認制動主管貫通情況。
  5. 發現充、排風時間短等異常或制動主管漏泄每分鐘超過20kPa時,及時通知檢車人員(無檢車人員時通知車站值班員)。
  6. 制動關門車輛數超過規定時,發車前應持有制動效能證明書。
  7. 列車制動機進行持續一定時間的保壓試驗,應在試驗完畢後,接受制動效能證明書。
  8. 司機接到制動效能證明書後,應校核每百噸列車重量換算閘瓦壓力,不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以下簡稱《技規》)及本區段的規定時,應向車站值班員報告。
  9. 直供電列車連掛後,司機拔出供電鑰匙與客列檢(或車輛乘務人員)按規定辦理交接、供電手續,電力機車還需斷開主斷路器。

第十五條 列車制動機試驗

  1. 全部試驗
    列檢作業場無列車制動機的地面試驗設備或該設備發生故障時,機車對列車充滿風後,司機應根據檢車員的要求進行試驗:
    (1)自閥減壓50kPa(編組60輛及以上時為70kPa)並保壓1min,對列車制動機進行感度試驗,全列車必須發生制動作用,並不得發生自然緩解,司機檢查制動主管漏泄量,每分鐘不得超過20kPa;手柄移至運轉位後,全列車須在1min內緩解完畢。
    (2)自閥施行最大有效減壓(制動主管定壓500kPa時為140kPa,定壓600kPa時為170kPa),對列車制動機進行安定試驗,以便檢車員檢查列車制動機,要求不發生緊急制動,並檢查制動缸活塞行程或制動指示器是否符合規定。
  2. 簡略試驗
    制動主管達到規定壓力後,自閥減壓100kPa並保壓1min,檢查制動主管貫通狀態,檢車員、車站值班員或車站有關人員檢查確認列車最後一輛車發生制動作用;司機檢查制動主管漏泄量,每分鐘不得超過20kPa。
  3. 持續一定時間的保壓試驗
    在長大下坡道前方的列檢作業場需進行持續一定時間的保壓試驗時,應在列車制動機按全部試驗方法試驗後,自閥減壓100kPa並保壓3min,列車不得發生自然緩解。
  4. 列車制動機試驗時,司機應確認並正確記錄充、排風時間,檢查制動主管壓力的變化情況,並作為本次列車操縱和制動機使用的參考依據。裝有列尾裝置的列車,進行列尾風壓查詢;裝有防折關裝置的機車,注意觀察其狀態;CCBII、法維萊等微機控制的制動機,注意觀察顯示屏上充風流量信息。

第四章 發車準備與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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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司機根據發車時間,做好發車準備工作。貨物列車起動困難時,可適當壓縮車鈎,但不應超過總輛數的三分之二。壓縮車鈎後,在機車加載前,不得緩解機車制動。

第十七條 起動列車前,必須二人及以上(單司機值乘區段除外)確認行車憑證、發車信號顯示正確,準確呼喚應答,執行車機聯控,鳴笛起動列車。

  1. 起動列車前使用列尾裝置檢查尾部制動主管壓力是否與機車制動主管壓力基本一致。
  2. 列車起動時,應檢查制動機手柄是否在正常位置及各儀表的顯示狀態,做到起車穩、加速快、防止空轉。
  3. 內燃機車提手柄、電力機車進級時,應使柴油機轉速及牽引電流穩定上升。當列車不能起動或起動過程中空轉不能消除時,應迅速調整主手柄位置,重新起動列車。
  4. 列車起動後,應進行後部瞭望確認列車起動正常。單司機單班值乘的不進行後部瞭望。

第五章 途中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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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操縱示意圖、操縱提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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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機務段應根據擔當的牽引區段、使用機型、牽引定數、區間運行時分等編制列車操縱示意圖、列車操縱提示卡。在編制過程中,應利用LKJ運行數據對其進行校核優化。

第十九條 列車操縱示意圖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列車速度曲線;
  2. 運行時分曲線;
  3. 線路縱斷面和信號機位置;
  4. 站場平面示意圖;
  5. 提、回手柄地點;
  6. 動力制動使用和退回地點;
  7. 空氣制動減壓量和緩解地點及速度;
  8. 區間限制速度及區段內各站道岔的限制速度,
  9. 機械間、走廊巡視時機;
  10. 接觸網分相區地點;
  11. 各區間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鐵路局按照列車操縱示意圖相關內容,針對擔當區段的安全關鍵,編制操縱提示卡,明確區間公里、運行時分、平均速度、具體提回手柄地點、提回手柄級位或柴油機轉速、制動機使用操作、電力機車過分相操作、特殊困難區段操作,以及含到發線有效長度、道岔限速、站中心公里、股道有無接觸網等內容的中間站站場示意圖等內容和安全注意事項。

列車操縱與安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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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機車司機在運行中必須嚴格執行「徹底瞭望、確認信號、準確呼喚、手比眼看」的「十六字令」,依照機車乘務員一次出乘作業標準、《列車操縱示意圖》、《列車操縱提示卡》正確操縱列車,並規範執行確認呼喚(應答)和車機聯控制度。

嚴格遵守每百噸列車重量換算閘瓦壓力限制速度,列車限制速度,線路、橋隧、信號容許速度,機車車輛最高運行速度,道岔、曲線及各種臨時限制速度,以及LKJ速度控制模式設定的限制速度的規定。

列車運行中,當列尾裝置主機發出電池欠壓報警、通信中斷等異常情況時,司機應及時通知就近車站值班員或列車調度員,旅客列車應同時通知車輛乘務員。

第二十二條 設有兩端司機室的機車,司機必須在運行方向前端司機室操縱(調車作業推進運行時除外)。機車信號轉換開關置於正確位置。非操縱端與行車無關的各開關均應置於斷開位並鎖閉,取出制動機手柄或置於規定位置;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和列尾裝置司機控制盒置於關閉位。安裝雙套LKJ主機的機車,非操縱端LKJ應關閉。

第二十三條 操縱機車時,未緩解機車制動不得加負荷(特殊情況除外);運行中或未停穩前,嚴禁換向操縱。設有速度工況轉換裝置的機車,車未停穩,不准進行速度工況轉換。

機車負載運行中,內燃機車提手柄,電力機車進級時,應使柴油機轉速及牽引電流穩定上升,遇天氣不良時應實施預防性撒砂,當機車出現空轉不能消除時,應及時調整主手柄位置;具有功率自動調節控制功能的和諧型機車運行在困難區段出現空轉時,不得盲目退回手柄。

第二十四條 內燃機車提、回手柄應逐位進行,使牽引電流、柴油機轉速穩定變化。負載運行中,當柴油機發生喘振、共振時,司機應及時調整主手柄位置。退回手柄時,主手柄回至「1」位需稍作停留再退回「0」位。

主手柄退回的過程中,若柴油機轉速不下降,為防止柴油機「飛車」,禁止手柄回「0」位,立即採取停止燃油泵工作、打開燃油系統排氣閥、按下緊急停車按鈕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電力機車運行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根據列車速度,選擇適當的手柄位置。牽引電動機電壓、電流不得超過額定值。
  2. 解除機車牽引力時,牽引手柄要在接近「0」位前稍作停留再退回「0」位。
  3. 使用磁場削弱時,要在牽引電機端電壓接近或達到額定值,電流還有相當餘量時,逐級進行。
  4. 通過分相絕緣器時嚴禁升起前後兩受電弓,一般不應在牽引電動機帶負荷的情況下斷開主斷路器。按「斷」、「合」電標,斷開、閉合主斷路器(裝有自動過分相裝置除外)。貨物列車若通過分相絕緣器前,列車速度過低時(速度值由鐵路局規定),允許快速退回牽引手柄。
  5. 遇接觸網故障或掛有異物,降、升受電弓標或臨時降、升弓手信號時,及時降下或升起受電弓。
  6. 接觸網臨時停電或異常時,要迅速斷開主斷路器、降下受電弓,立即採取停車措施,檢查弓網狀態。裝有車頂絕緣檢測裝置的機車,司機要檢查確認機車絕緣情況,確認機車絕緣裝置故障或絕緣不良時,不得盲目升弓。

第二十六條 運行中應確認制動缸壓力表壓力。裝有EL—14型制動機的機車,應在列車起動前,以及每運行1—3個區間和施行制動前,使用自閥瞬間緩解;單閥緩解每個區間不得少於1次。

第二十七條 裝有列尾裝置的列車出發前、進站前、進入長大下坡道前和停車站出站後,應使用列尾裝置對制動主管的壓力變化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制動主管的壓力異常時,應立即停車,停車後,查明原因妥善處理,並通知就近車站值班員或列車調度員。

第二十八條 施行常用制動時,應考慮列車速度、線路坡道、牽引輛數和噸數、車輛種類以及閘瓦壓力等條件,保持列車均勻減速,防止列車衝動。進入停車線停車時,提前確認LKJ顯示距離與地面信號位置是否一致,準確掌握制動時機、制動距離和減壓量,應做到一次停妥,牽引列車時,不應使用單閥制動停車,並遵守以下規定:

  1. 初次減壓量,不得少於50kPa。長大下坡道應適當增加初次減壓量,具體減壓量由鐵路局制定。
  2. 追加減壓一般不應超過兩次;一次追加減壓量,不得超過初次減壓量。
  3. 累計減壓量,不應超過最大有效減壓量。
  4. 單閥緩解量,每次不得超過30kPa(CCBII、法維萊型制動機除外)。
  5. 減壓時,自閥排風未止不應追加、停車或緩解列車制動。
  6. 貨物列車運行中,自閥減壓排風未止,不得緩解機車制動。
  7. 禁止在制動保壓後,將自閥手柄由中立位推向緩解、運轉、保持位後,又移回中立位(牽引採用階段緩解裝置的列車除外)。
  8. 貨物列車速度在15km/h以下時,不應緩解列車制動。長大下坡道區段因受制動周期等因素限制,最低緩解速度不應低於10km/h。重載貨物列車速度在30km/h以下,不應緩解列車制動。
  9. 少量減壓停車後,應追加減壓至100kPa及以上。
  10. 站停超過20min時,開車前應進行列車制動機簡略試驗。

第二十九條 施行緊急制動時,應迅速將自閥手柄推向緊急制動位,並立即解除機車牽引力,期間柴油機不得停機,電力機車不得斷主斷路器、降弓,動力制動應處在備用狀態。列車未停穩,嚴禁移動自閥、單閥手柄(投入動力制動時,單閥除外)。無自動撒砂裝置或自動撒砂裝置失效時,停車前應適當撒砂。

第三十條 單機(包括雙機、專列回送的機車,下同)在自動閉塞區間緊急制動停車後,具備移動條件時司機須立即將機車移動不少於15m,再按照先防護後報告的原則,在軌道電路調諧區外使用短路銅線短接軌道電路,然後向就近車站值班員或列車調度員報告停車位置和原因。

單機被迫停在調諧區內時,司機須立即在調諧區外使用短路銅線短接軌道電路,然後向就近車站值班員或列車調度員報告停車位置和原因。

第三十一條 列車運行中,發現制動主管壓力急劇下降、波動,空氣壓縮機不工作或長時間泵風不止,列尾裝置發出制動主管壓力不正常報警等異常情況時,應迅速停止向制動主管充風,解除機車牽引力,及時採取停車措施。

第三十二條 列車停車再開車後,應選擇適當地點進行貫通試驗。司機確認制動主管排風結束、列車速度下降方可緩解,同時司機應注意風表壓力及列車充、排風時間(萬噸及以上重載列車除外);裝有列尾裝置的列車還應使用列尾裝置查詢列車尾部制動主管風壓。

第三十三條 裝有動力制動裝置的機車在列車調速時,要采用動力制動為主、空氣制動為輔、相互配合使用的方法,並應做到:

  1. 內燃機車在提、回動力制動手柄時,要逐位進行,至「1」位時應稍作停留。電力機車給定製動勵磁電流時,電流的升、降要做到平穩。
  2. 制動電流不得超過額定值。
  3. 動力制動與空氣制動配合使用時,應將機車制動缸壓力及時緩解為0(設有自動控制裝置的機車除外)。
  4. 需要緩解時,應先緩解空氣制動,再解除動力制動。
  5. 多機牽引使用動力制動時,前部機車使用後,再通知後部機車依次使用;需要解除動力制動時,根據前部機車的通知,後部機車先解除,前部機車後解除(裝有重聯線和同步裝置機車運行時除外)。

第三十四條 當發現列車失去空氣制動力或制動力減弱危及行車安全時,緊急制動可以同步投入動力制動的機車,司機應立即使用緊急制動,並將動力制動投入達到最大值,在確認動力制動發揮作用後,使用單閥緩解制動缸壓力至150kPa以下(設有自動控制裝置的機車可不進行單閥緩解操作)。有運轉車長(車輛乘務人員)值乘的列車,司機迅速通知運轉車長(車輛乘務人員),使用車輛緊急制動閥停車;裝有列尾裝置的列車,司機應採取列尾裝置主機排風制動措施使列車停車,停車前適當撒砂。

第三十五條 裝有動力制動的機車在使用動力制動調速過程中發生緊急制動或需緊急制動時,司機應保持機車動力制動,同時立即用單閥緩解機車制動缸壓力至150kPa以下(設有自動控制裝置的機車可不進行單閥緩解操作)。

第三十六條 列車或單機停留時,不准停止柴油機、劈相機及空氣壓縮機的工作,並保持制動狀態。

  1. 進站停車時,應注意車站接車人員的手信號。
  2. 貨物列車應保壓停車,直至發車前出站(發車進路)信號機開放或接到車站準備開車的通知後,方能緩解列車制動。
  3. 夜間等會列車時,應將機車頭燈燈光減弱或熄滅。
  4. 中間站停車,有條件時應對機車主要部件進行檢查。
  5. 機車乘務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開機車。

第三十七條 內燃、電力機車在附掛運行中,換向器的方向應與列車運行方向相同,主接觸器在斷開位。禁止進行電氣動作試驗。

第三十八條 機車各安全保護裝置和監督、計量器具不得盲目切(拆)除及任意調整其動作參數。內燃、電力機車各保護電器(油壓、水溫、接地、過流、柴油機超速、超壓等保護裝置)動作後,在未判明原因前,不得強迫啟動柴油機及切除各保護裝置。機車保護裝置切除後,應密切注視機車各儀表的顯示,加強機械間的巡視。

第三十九條 運行中,應隨時注意機車各儀表的顯示。發現機車故障處所和非正常情況,要迅速判明原因及時處理,並將故障現象及處理情況填記「機車運行日誌」。

牽引直供電、雙管供風的旅客列車時,運行中應注意確認列車供電電壓及電流、列車總風管壓力的顯示,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車輛乘務員,按其要求運行或維持到前方車站停車處理,並報告列車調度員或車站值班員。

旅客列車在區間發生故障需雙管改單管供風時,司機應掌握安全速度(最高不超過120Km/h)運行至前方站後進行,跨局旅客列車改為單管供風後,司機報告車站值班員轉報列車調度員。因列車總風管壓力漏泄不能維持運行,應立即停車,關閉機車後部折角塞門判斷機車或車輛原因,屬車輛原因應立即通知車輛乘務員處理。

第四十條 遇天氣惡劣,應加強瞭望和鳴笛,信號機顯示距離不足200m時,應立即報告車站值班員或列車調度員。

第四十一條 運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1. 不得超越機車限界進行作業,電氣化區段嚴禁攀登機車、車輛頂部,途中停車檢查時,身體不得侵入臨線限界。
  2. 電力機車乘務員需要登機車頂部檢查弓網狀態或處理故障時,應斷開主斷路器,降下受電弓,必須向車站值班員或列車調度員申請辦理登頂作業,接到列車調度員發布接觸網已停電允許登頂作業的調度命令並驗電、接地後方准作業。
  3. 外走廊式的內燃機車運行中不得在走廊上作業。
  4. 嚴禁向機車外部拋撒火種,機械間嚴禁吸煙。
  5. 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後不能繼續運行時,司機應立即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通知兩端站、列車調度員及運轉車長(無運轉車長時為車輛乘務員),報告停車原因和停車位置,根據需要迅速請求救援並按規定設置防護。機車故障後10分鐘內不能恢復運行時,司機應迅速請求救援。
  6. 遇天氣不良、機車牽引力不足等原因,列車在困難區段可能發生坡停或嚴重運緩時,司機應提前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通知兩端站或列車調度員。
  7. 單機進入區間擔當救援作業,在自動閉塞區間正方向運行時,應使LKJ處於通常工作狀態,嚴格按分區通過信號機的顯示要求行車;在自動閉塞區間反方向、半自動閉塞區間及自動站間閉塞區間運行時,應使LKJ處於調車工作狀態。在接近被救援列車2km時,按規定嚴格控制速度。
  8. 運行途中突發難於抵抗的身體急症,要立即報告列車調度員或車站值班員,不能維持駕駛操縱的要立即採取停車措施。

第四十二條 多機牽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機車重聯後,相鄰機車之間連接狀態的檢查,由相鄰機車乘務員實行雙確認,共同負責。
  2. 機車操縱應由行進方向的前部機車負責。重聯機車必須服從前部機車的指揮,並執行有關鳴笛及應答回示的規定。
  3. 設有重聯裝置的機車,該裝置作用必須良好,重聯運行時應接通重聯線。其它各有關裝置及制動機手柄的位置按附件8執行。
  4. 電力機車重聯運行中,前部機車應按規定鳴示降、升弓信號,後部機車必須按前部機車的指示,立即降下或升起受電弓。
  5. 中部、尾部掛有補機的列車,其具體操縱及聯繫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四十三條 組合列車前部、中部機車必須裝有同步操縱裝置並保持通信設備良好,其具體操縱及聯繫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四十四條 附掛(重聯)機車連掛妥當後,附掛(重聯)司機按規定操作制動機、彈停裝置、電氣設備等,操作完畢、具備附掛(重聯)運行條件後,通知本務機車司機。

附掛(重聯)機車需與本務機車或前位機車摘開時,必須恢復機車牽引條件後(閉合蓄電池開關、開啟LKJ、升弓或啟機、空壓機工作、總風缸壓力達到定壓、機車處於制動狀態),方可通知前位機車進行摘掛作業。

無動力回送機車按規定開放無火回送裝置,操作有關閥門。

旅客列車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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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牽引旅客列車在確保安全正點的同時,應做到運行平穩、停車準確。

  1. 起車時,全列起動後再加速。
  2. 進站停車時,應採取保壓停車,按機車停車位置標一次穩、准停妥。

第四十六條 列車運行中施行常用制動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機車呈牽引狀態,柴油機轉速控制在550r/min左右或牽引電流控制在1000A左右;電力機車的牽引電流控制在200A以下。停車制動,自閥減壓時,列車產生制動作用並穩定降速(時間原則上應控制在5s以上)後,再解除機車牽引力。特殊情況由鐵路局規定。
  2. 自閥減壓前,應單獨緩解機車,使列車制動時機車呈緩解狀態。
  3. 制動時,追加減壓量累計不應超過初次減壓量。

第四十七條 列車運行中應根據線路縱斷面及限速要求,儘可能不中斷機車牽引力。在起伏坡道區段或較小的下坡道運行時,應採用低手柄位或低轉速的牽引,儘量避免惰力運行。

第四十八條 列車在長大下坡道運行中,應採用空氣、動力制動配合使用的操縱方法,做到:

  1. 列車進入下坡道時,投用動力制動,待列車繼續增速的同時,再逐步增加制動電流。
  2. 當動力制動不能滿足控制列車運行速度的要求時,採用空氣制動調整列車運行速度。無動力制動或動力制動故障時的空氣制動操縱辦法,由鐵路局制定。
  3. 緩解列車制動時,應在緩解空氣制動後,再逐步解除動力制動。

各種坡道上的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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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在較平坦的線路上,列車起動後應強迫加速,達到運行時分所需速度時,適當調整機車牽引力,使列車以均衡速度運行。

第五十條 在起伏坡道上,應充分利用線路縱斷面的有利地形,提早加速,以較高的速度通過坡頂。

第五十一條 在長大上坡道上,應採用「先闖後爬,闖爬結合」的操縱方法。進入坡道前應提早增大機車牽引力,儲備動能,進入坡道後應進行預防性撒砂,防止空轉,並注意牽引電流不得超過持續電流。

嚴寒地區操縱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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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在防寒過冬期間,段內接班後,除執行本規則第九條的規定外,還應檢查機車有無凍結處所,暖汽閥是否按規定開放,防寒罩是否齊全。

  1. 內燃機車關閉門窗,調整百葉窗開度並裝好方寒被,應適時使用非操縱端熱風機。打開預熱鍋爐循環水系統止閥,以防止水管路及預熱鍋爐凍結。
  2. 內燃機車柴油機故障無法再啟動時,要及時放盡柴油機、冷卻單節、熱交換器及管路內的冷卻水。
  3. 遇霧雪等天氣受電弓或接觸網被冰雪包裹,在站內停留如發現弓網產生打火放電現象時,站內起動列車,應控制牽引電流不得過大,避免受電弓與接觸網間產生拉弧導致燒網。
  4. 機車檢查、保養以及操作的具體注意事項,由鐵路局制定。

機械間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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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內燃、電力機車機械間及走廊巡視檢查,由非操縱司機或學習司機負責,應按下列要求執行:

  1. 內燃機車
    (1)始發列車出站後;
    (2)列車運行中一般每30min進行一次;
    (3)發生異音、異狀時。
  2. 電力機車
    (1)始發列車出站後;
    (2)發生異音、異狀時。
  3. 單司機值乘時,機械間檢查時機由鐵路局規定。

第五十四條 巡視檢查項目

  1. 內燃機車檢查項目:電氣間、柴油機、增壓器、牽引發電機、輔助傳動裝置、空氣壓縮機、輔助發電機、牽引電動機的通風機等狀態是否正常;有無電氣絕緣燒損氣味、油水管路有無漏泄;水箱水位和各儀表顯示是否正常。
  2. 電力機車檢查項目:各輔助機組運轉是否正常;各部件有無異音、異狀;有無放電和電氣絕緣燒損的氣味;主變壓器油溫、油位是否正常,牽引及輔助變流器工作狀態、各保護繼電器和指示燈、指示件有無異狀或動作顯示。

調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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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調車機車乘務員要熟悉《車站行車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站細》)及有關規定,熟記站內線路(包括專用線)、信號機以及各種標誌等站場情況,嚴格執行《技規》調車工作有關規定。

採用無線調車燈顯設備進行調車時,應使LKJ處於調車工作狀態與無線調車燈顯設備配合使用,並根據信號顯示和作業指令的要求進行作業。

中間站利用本務機車調車時,對附有示意圖的調車作業通知單的內容和注意事項必須掌握清楚。作業前,應使LKJ處於調車工作狀態。

在中間站不得利用單司機單班值乘列車的機車進行調車作業,遇特殊情況,必須利用該本務機車對本列進行調車作業時,相關作業人員應加強安全控制。

第五十六條 在車站交接班時,交、接班乘務員應認真對機車走行部、基礎制動裝置、牽引裝置、制動機性能進行重點檢查;注意檢查調整制動缸活塞行程和閘瓦與輪箍踏面的緩解間隙。

作業間歇時應對其它部件進行檢查。停留較長時間後再次作業前,應對制動機機能進行試驗。

第五十七條 調車作業中,徹底瞭望,確認信號,正確執行信號顯示的要求和呼喚應答制度,沒有信號不准動車,信號中斷或不清立即停車。穿越正線調車作業時,必須執行車機聯控制度。

連掛車輛時,嚴格按十、五、三車距離和信號要求控制速度,接近被連掛車輛時,速度不得超過5km/h。

按《站細》規定連結軟管後,動車前應進行制動機簡略試驗。

單機連掛車輛時,應注意確認車輛停留和脫軌器位置,必須執行「一度停車」制度。

第五十八條 當調車指揮人顯示溜放信號時,司機應「強迫加速」滿足作業要求,顯示減速或停車信號時,應迅速解除機車牽引力,立即制動。

第五十九條 認真執行駝峰調車作業的規定,連掛車列後試拉時,注意不得越過信號機或警沖標。推峰時要嚴格按信號的要求控制速度。

第六十條 電力機車調車時,機車距接觸網終點標應有10m的安全距離,防止進入無電區。

機車行車安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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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機車出段前,必須確認LKJ、機車信號、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列尾裝置司機控制盒、平面燈顯接口設備、防折關裝置、警惕報警裝置、機車走行部監測裝置等行車安全裝備檢測合格證簽發符合規定。出段必須開機,按規定正確操作使用,嚴禁擅自關機。

不得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通信設備進行與行車無關的通話,並應遵守保密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列車途中在本務機車前部加掛補機、更換本務機車或機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請求救援時,司機應在停車後並制動主管減壓的情況下,解除列尾裝置主機記憶的本務機車號碼,加掛機車、更換後機車及救援機車連掛車列後擔當本務時,重新建立「一對一」關係。

第六章 終點站與退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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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終點站作業

  1. 到達終點站後,摘解機車前不得緩解列車制動。若地面無列車制動機試驗設備或該設備臨時發生故障時,司機應根據檢車員的要求,試驗列車制動機。牽引制動主管定壓600kPa的貨物列車到達機車換掛站後,應對制動主管實施最大有效減壓量(減壓170kPa)。
  2. 直供電列車到達後,應保持供電,接到車輛乘務員通知後方可停止供電,拔出供電鑰匙,按規定與車輛乘務員辦理交接。
  3. 機車不能及時入段時,將機車移動至脫軌器外方、信號機前或警沖標內方。機車乘務員應及時檢查軸溫(裝有軸溫檢測裝置的除外)。LKJ轉入調車狀態,按調車信號顯示運行。
  4. 機車到達站、段分界點處應停車,簽認入段時分,了解段內走行經路。
  5. 確認入段信號、股道號碼信號、道岔開通信號、道岔表示器顯示正確,厲行確認呼喚(應答),鳴笛動車入段,按規定速度控制運行。
  6. 有運用幹部添乘在列車終到前,司機應出示添乘指導簿,添乘運用幹部填寫本趟添乘指導意見。

入段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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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電力機車進整備線,在隔離區防護信號前停車,確認隔離區防護信號開放後再動車。

第六十五條 在轉盤及整備線停留時,機車必須制動。上、下轉盤時,確認開通位置,嚴守速度規定。轉盤轉動時,司機不得離座,不得換端及做其他工作。並須做到:

  1. 內燃機車主手柄置於「0」位,換向手柄置於中立位,機車控制開關置於斷開位。
  2. 電力機車斷開主斷路器,降下受電弓,牽引手柄置於「0」位。

第六十六條 入段機車檢查和整備

機務段應根據使用機型、乘務方式和段內技術作業時間,制定機車檢查、給油、保潔等工作範圍和標準。

  1. 交班司機應將機車運用狀態,在機車運行日誌上作出記錄,按規定做好防溜,與接車人員辦理交接。
  2. 輪乘制司機應向接車人員詳細介紹機車運用狀態、機車運行日誌記錄等情況,與有關人員辦理燃油、耗電、工具備品以及機車行車安全裝備的交接。
  3. 檢查機車時,發現故障處所及時處理或報修。

中途繼乘站換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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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出勤時,按本規則第五至八條的規定執行。出勤後按時到達指定地點接班。

第六十八條 中間站換班應實行對口交接。

  1. 司機交接燃料、耗電、機車運用狀態等。
  2. 學習司機(非操縱司機)檢查機車行車安全裝備,辦理工具備品等交接。
  3. 接班後,按本規則附件1–5至附件1–8的規定檢查機車。

外段(折返段)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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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外段(折返段)交接班

  1. 內燃、電力機車交班機班應按本規則附件1–1至附件1–4的規定進行作業,填寫機車運行日誌。
  2. 內燃、電力機車的接班司機應按本規則附件1–1至附件1–4,對機車進行檢查。學習司機(非操縱司機)對機車下部進行復檢。
  3. 制動機試驗、內燃機車的電氣動作試驗、電力機車的高、低壓試驗按本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4. 其他未盡事宜,按機務本段、外段(折返段)有關規定辦理。

退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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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退勤前,司機用IC卡轉儲LKJ運行記錄文件,正確填寫司機報單,對本次列車的安全正點情況進行分析作出記錄。

第七十一條 退勤時,進行酒精測試,向退勤調度員匯報本次列車安全及運行情況,對運行中發生的非正常情況按規定填寫「機調–10」,對LKJ檢索分析的問題及超勞、運緩等情況做出說明,交還列車時刻表、司機報單、司機手冊、添乘指導簿後,辦理退勤手續。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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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鐵路機車乘務員(不包括動車組司機、自輪運轉設備司機),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可參照執行。鐵路局應按照本規則,結合本局的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細則。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前發《機車操作規程》(鐵運〔2000〕16號)、《單司機執乘機車操作規程(暫行)》(鐵運〔2004〕3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則相牴觸時,按本規則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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