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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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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沿革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63年12月21日內政部(63)台內勞字第607727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74年1月19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66552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75年8月8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29384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79年5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台勞二字第11332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85年2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安二字第1048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6條
  6.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096014552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782號令修正發布第1、20、37條條文;增訂第35-1、36-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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