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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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制定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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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重慶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9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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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6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1月21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取消或調整部分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等項目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5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充分發揮檔案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確定。

本辦法所稱檔案工作,是指檔案行政管理,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以及檔案教育、科研、宣傳、外事活動等工作。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都應當遵守檔案法律、法規,履行保護檔案的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落實人員編制,統籌安排各級國家檔案館保管、保護、搶救檔案所需的經費,並逐步增加對檔案事業的投入。

第五條 檔案工作應當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應當重視檔案法制宣傳,對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或者在檔案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檔案工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對全市的檔案事業依法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區縣(自治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檔案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指導。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保證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所設立的檔案機構或者配備的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範圍內的檔案。

檔案館的設置和布局方案,依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和相關專業知識。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檔案法律、法規和規章,忠於職守,保守秘密,熱情服務。

檔案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材料,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歸檔的,由文秘或者其他業務部門整理立卷,按時向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集中管理,不得拒絕歸檔。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和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在驗收、鑑定前,應當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縣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在驗收、鑑定前,應當先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移交的,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可以延期移交。

撤銷、合併後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理、移交。

國有破產企業的檔案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 禁止出賣或者贈送、轉讓、交換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轉讓有關檔案的具體程序與辦法,依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因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損毀或者不安全的,各級國家檔案館有權代為保管或者採取其他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徵購。

第十六條 嚴禁倒賣檔案牟利。

嚴禁將檔案賣給或者贈送給境外組織和個人。

第十七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複製件,禁止私自攜帶、運輸、郵寄出境。需要出境的,應當經市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海關憑批准文件查驗放行。

第十八條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主要由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或者組織的檔案,歸國家所有。其他社會組織的檔案屬於該組織所有。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檔案,屬於投資者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個人在非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或者因繼承、受贈獲得的檔案屬於個人所有。

第十九條 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紀念館等單位保管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和上述單位在檔案的利用方面應當相互協作,可以交換檔案的複製件、重複件及其目錄。

第二十條 檔案館和擁有檔案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檔案進行鑑定,確定檔案的保存價值和保管期限,銷毀不需要保存的檔案。

銷毀檔案應當嚴格審批手續,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一條 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檔案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法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登記統計制度,按照規定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檔案館建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檔案館周邊環境應當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予以保護。

檔案館和各單位檔案機構的庫房應當具備防火、防盜、防塵、防潮、防蛀、防高溫和防禦有害生物、有害氣體的條件和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和各單位對霉爛、蟲蛀、破損、字跡褪變的檔案,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

第二十五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各單位檔案工作進行評審,確定其檔案管理的等級。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以隨時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三十年,具體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

檔案館應當在向社會開放檔案時,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並為檔案的利用創造便利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憑有效證明可以到地方的國家檔案館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利用各級國家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和各單位保存的檔案。對符合條件的檔案利用者,檔案保存單位應當及時提供使用。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利用合資、合作中方單位原有檔案的,按照雙方協議、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館或者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向社會公布:

(一)編輯出版、陳列展覽檔案;

(二)依照規定出售和散發、張貼檔案複製件;

(三)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播放、展示檔案;

(四)在公眾計算機信息網絡上傳播檔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未經檔案館或者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第三十一條 向檔案館移交、寄存、捐贈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有優先使用的權利,並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對寄存在檔案館的檔案,未經檔案所有者的同意,檔案館不得提供給他人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條 提供利用屬於國家所有的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應當是檔案原件的複製件。檔案複製件經檔案保管單位蓋章後,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利用價值和引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按照規定實行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服務方式。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全市要逐步建立以市檔案館為中心,區縣(自治縣)國家檔案館為主體,各級各類檔案館相聯通的檔案信息網絡。全市檔案信息網絡的管理辦法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已有,拒絕向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二)拒不按照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四)擅自擴大檔案館接收範圍的;

(五)不按照規定開放檔案的;

(六)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法徵購所出賣或者贈送、轉讓的檔案: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企業事業組織或個人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或屬集體或個人所有但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應保密的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第三十七條 攜帶、運輸、郵寄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對責任人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單位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海關沒收的檔案或者檔案複製件,應當移交給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 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以及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檢查、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出示統一印製的執法證件和出具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處罰決定書或者責令賠償損失通知書。

第四十條 檔案行政管理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失密泄密的,由所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的檔案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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