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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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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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重慶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7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7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2000年5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月21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取消或調整部分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等項目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7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3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四章  房地產項目經營

第五章  企業信用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維護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採取優惠措施扶持發展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普通商品房建設,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支持建設經濟、適用、節地、節能、環保型住宅和發展成品住宅,推行住宅產業現代化。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慶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負責。

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工商、發展改革、規劃、稅收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六條  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經核發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分為一、二、三、四四個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條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暫定資質;暫定資質到期後,根據國家及本市房地產企業資質要求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延長有效期或者申請核定資質等級。

第八條  申請暫定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暫定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和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

(六)企業辦公場所證明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或者延續有效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取得暫定資質證書的企業一年內無開發項目的,不予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

第十條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或者資質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企業章程;

(五)上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和工程技術、財務、信用管理、統計等業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以及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憑證、身份證明和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

(七)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八)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分級審批:

(一)一級資質,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後,轉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二)二、三級資質,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三)四級資質,由企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二、三、四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後,應當每三年向資質審批機關申請檢驗資質等級。

第十三條  申請暫定資質證書、核定、檢驗資質等級、延續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或者延續;不予核發或者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一)一級資質開發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二)二級資質開發單個項目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

(三)三級資質開發單個項目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十萬平方米;

(四)四級資質開發單個項目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兩萬平方米。

取得暫定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資質證書載明的要求承擔相應規模的開發項目。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併、終止的,應當在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後三十日內,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或者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變更主要技術與經濟負責人、信用管理員和統計師(員)的,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資質條件和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採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工前,應當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經批准的規劃方案,制定開發建設總體方案,載明項目性質、規模、開發期數、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開發進度,明確應建配套設施的種類、內容、規模、交付使用時間等,並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期開發的項目還應當報送各期的開發建設方案。

調整開發建設方案的,開發企業應當在方案調整後十日內將調整後的方案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建設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開發建設方案對開發項目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建設期限、產權界定、移交使用等事項作出書面承諾,並在辦理預售許可手續之前填寫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承諾書,自預售當日起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示。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

項目資本金實行銀行專戶監管,未辦理項目資本金監管手續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資本金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項目手冊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前,到項目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報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如實記錄在項目手冊中,並按季度報送項目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手冊記錄的內容進行檢查。項目手冊作為資質管理、開發建設方案執行情況檢查、項目資本金監管、預售資金監管和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質量安全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辦理相關手續。

住宅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組織分戶驗收。分戶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組織住宅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組織住宅項目竣工驗收時,基本生活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相關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對基本生活配套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證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住宅項目中的其他配套設施,應當按照銷售現場公示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承諾書確定的內容和進度進行建設和驗收,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住宅項目的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二)住宅生活用水已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

(三)住宅用電已按照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四)住宅小區附近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並與燃氣管網鑲接;

(五)住宅小區內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

(六)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已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水、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需要採取臨時性排放措施的,應當經水務、環保部門審核同意,並確定臨時排放的期限;

(七)住宅小區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道路相連接,已完成小區內的道路建設;

(八)住宅小區內的綠化建設已經按照園林管理部門審核通過的方案完成,確因季節原因不能完成的,應當確定綠化建設完成期限並在小區內公示;

(九)已完成銷售現場公示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承諾書確定的配套設施建設;

(十)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措施;

(十一)實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項目,已依法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了書面物業服務合同。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房地產住宅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市對新建商品住宅實行交付使用告知和公示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證明材料於交房前五日內在交房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公示前五日內應當將住宅項目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證明材料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執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及公示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房地產項目經營

 

第二十八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轉讓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轉讓人已支付應繳納的稅費;

(三)轉讓人已完成項目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受讓人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五)受讓人具備符合規定的剩餘項目資本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受讓方應當到項目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重新領取並填報項目手冊。

第三十條  項目聯合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取得有關管理部門批准項目建設的文件,建設規模已經確定;

(二)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支付完畢,並取得土地使用權;

(三)聯合建設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聯合建設,應當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聯合建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具有法律效力的聯建文書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送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未辦理聯合建設備案手續的房地產開發聯合建設項目,有關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變更項目開發主體的手續。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買人提供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的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

商品房購買人應當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質量保證書載明的內容,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商品房保修期應當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交付購買人之日起計算。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條件,購買人接到書面交房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保修期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企業信用建設

 

第三十三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並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建立房地產開發行業信用管理和服務網絡平台,構建房地產開發行業信用體系。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應當記載企業資質信息、項目建設信息、項目經營信息、企業資產信息、企業人員信息、企業信用等級信息、企業獲獎信息和企業不良行為記錄等可以綜合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如實填報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和統計報表資料。

第三十六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進行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並將評價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建立懲戒機制。對失信企業,應當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且對其資質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用地、規劃、建設、預售、融資等予以限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資質證書弄虛作假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資質延續、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照規定申請檢驗資質等級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由資質許可機關依法註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較大以上工程質量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的,由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前款規定的較大以上工程質量事故、安全生產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住宅項目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承諾書,或者未在交房現場公示符合交房條件的證明材料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住宅項目交付使用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交付行為,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房屋時不向購房人提供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的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期辦理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備案手續或者聯合建設項目備案手續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辦理開發建設方案備案手續的,或者擅自變更開發建設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制度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交付使用的住宅項目已完成配套設施建設情況書面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時足額繳存或抽逃、挪用項目資本金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照規定填報信用信息資料和統計報表資料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對單位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執照、處十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用於房地產開發經營。

在城市、鎮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以及實施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配套設施,是指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許可和開發建設方案,在項目範圍內為滿足本項目購房人基本生活所需而配建的給排水、供電、供氣、通信、寬帶、有線電視、小區道路、垃圾收集和綠化、小區物業管理用房、社區管理用房等基本生活配套設施和開發建設單位為提高項目品質配建的其他配套設施。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 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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