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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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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廢止命令

  1.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四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 1058 號、行政院(76)台衛字第 8109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
  2.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考試院(78)考台秘議字第 2894 號、行行政院(78)台衛字第 2348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考試院(82)考台秘議字第 4107 號、行政院(82)台衛字第 3803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
  4.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考試院、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考院院(85)考台組壹一字第 03767 號令、行政院(85)台衛字第 1847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
  6.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考試院(87)考台組壹一字第 02634 號令、行政院(87)台衛字第 1630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
  7.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 07952 號令、行政院(89)台人政力字第 1912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8、21 條條文及第 18 條之附表
  8.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8029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500064183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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